篇一: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扫黑除恶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
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为了长期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建立长效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是一些措施:
1.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法律法规系统,加强顶层设计。
2.加强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的认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5.建立健全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和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
6.加强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的胜利。
以上是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一些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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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有关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扫黑办《关于健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治、建”长效机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边打边治边建的部署要求,推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领导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其他各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自身所分管的行业具体负责,同时要建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重点领域强力推进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主动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全面排查本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
1.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及垄断工程材料供应的黑恶势力;
2.在交通工程项目征地、租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3.在道路水路运输和物流快递行业中采取打、砸运输工具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破坏运输秩序的黑恶势力;
4.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水路运输及物流快递行业的黑恶势力;
5.在客运站、码头、货运站、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暴力冲卡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或有组织偷逃高速公路通
行费的黑恶势力;
7.胁迫、煽动出租汽车、客运班车、货车司机罢驶或围堵政府机关的黑恶势力;
8.胁迫司机驾驶严重超员超速大客车、“营转非”大客车从事非法营运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等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黑恶势力;
9.交通运输领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三、宣传工作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持续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浓厚舆论宣传氛围。
1.持续宣传。各单位要按照宣传工作要求,制作宣传版面、悬挂横幅,不定期进行更新更换,确保长久的宣传效果。
2.广泛宣传。各单位每月要组织人员深入行业内部进行扫黑除恶工作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四、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移交管理制度
1.线索收集。各单位应当全面收集分管行业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
报、媒体报道、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等。
2.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各单位要指定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
4.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
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报告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月的8日、18日、28日,向市局报送线索移交报告和工作信息。
2.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单位暂未排查出线索的,实行零报告。
六、逐级谈话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扫黑除恶工作层层谈话活动。市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七、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报送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报送。
2.档案资料保密。扫黑除恶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3.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八、奖惩制度
各单位要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对工作开展积极,线索排查全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物质、精神奖励。对工作敷衍应付,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专项斗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实行约谈、问责、惩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
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篇三: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扫?除恶?作意见范?3篇打?除恶,全国能否“复制”重庆模式?重庆重拳打?,全国?民眼热。如果说王?军到任之初掀起的那轮“打?风暴”尚遭遇了“作秀”质疑的话,那么这?次,收获的?乎全是掌声与叫好。天涯社区有?发帖要“为王?军在天涯盖?座精神?柱”,此帖盖楼已迭两千多“层”;更多的?友则是?邀王?军前往他们家乡扫?,哪怕是?“?抬?轿去请”。这是?种现实的民意期盼。只有重庆有?恶势?吗?当然不是。打?除恶,这?年全国都在搞。按照官?数字,成果不可谓不?,但离?百姓的满意仍然尚远。从杀?强奸、贩毒放贷、以?养商,甚?到“?霸”“菜霸”,?恶势?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侵害,?乎已是?孔不?。这种?凭空猜想。中央政法委?前出台的《关于深?推进打?除恶专项?争的?作意见》,就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个时期,中国?恶势?犯罪活动仍然?较活跃”,所以“各地区要继续抓好专项?争各项?作,始终保持对?恶势?主动进攻的?压态势”。问题出来了:如论者所?,既然没有证据表明重庆的?恶势??其他地区更猖獗,没有证据表明重庆的?恶势?更好打,没有证据表明重庆的警察更强悍,那么,为什么我们明显地感受到重庆打?取得了更突出的成果?其中要害,应该就在于政府的态度、打击的?度以及成果的硬度。所以,不管是落实中央部署,还是回应民众期待,重庆打?都没有理由成为“独?戏”。梳理重庆打?除恶的经验以推??全国,在“不可复制”的舆论当中辨清“可以复制”的?量所在,成为重庆打?留给全社会的?道应?题。重庆打?的经验有哪些???领导重视,以为“班长”的重庆市委市政府倾??持,使狠?打?具备了可能;????得当,打?英雄王?军的空庆,被誉为此番打?的关键?量;三??法正确,将暴?犯罪、?经济结构、公共权?涉?势?合起来?起打,多管齐下。??见“?”,绝没有那些抓?个?喽了事的应付之举;四?依靠群众,公安机关表现出刮?疗毒的诚意后。?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九千多条,80%都是实名举报……起先决作?的,似乎在于前两条。正因为薄、王??的特殊作?,有?忧虑,重庆模式带有浓厚的“个?英雄主义”?彩,是不可复制的。这话貌似有理,却混淆了?在法治过程中的作?。将因为“不依法、不作为”?变得?塌糊涂的社会?壤,扭转到??守法的框架中来,王?军运?的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办的正是法律要他办的事。恰恰相反,那些对?恶势??软、?再迁就终致养虎为患的公安局长们,才是应被谴责的“?治”。我们痛惜王?苹是个另类,正是因为像他?样愿意挺?捍卫法律的??太少了,这才是最?的悲哀。在现实环境中,我们还没有资本奢侈地指责“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公众需要看到的是对?恶势?现实有效的“?压态势”。当然,靠此?量有了不错的起步之后,“严打”也需向纵深发展:?从严治警铲断“保护伞”滋?的?壤、?“露头就打”消除?势?做?做强的可能、?优化企业环境避免“以?养商”之乱……打?除恶需要到重庆模式中“复制”什么?显然?先是当政者打?的决?和勇?。这当然不能依赖于克隆技术,?只能是靠机制化推动,促使各地都能有?批“、王?军”涌现出来。这就需要打通?个基本的权利诉求通道――?恶势?扰民害民,?民不满,就能以对官员?“否决权”来逼迫他们痛下决?打?除恶。加强民意、??、媒体等在监督、考核地?官员中的作?,是批量?产“、王?军”的制度性源泉。重庆?恶势?能否?举肃清,仍需观望,但就已表现出来的“内除积弊、外销积怨”的坚决态度和强劲?动??,已经表现出了向全国推?的价值。我们也要呼吁更多地?官员:你们不是热爱学习吗?不是动辄出国考察先进经验吗?重庆打?是?个多婷的素材啊!学习态度、学习思路、学习?法……与王?军的“被热捧”已经证明:谁让?百姓满意,?百姓就会为谁?掌;民?不可连,打?当卖?。农村政法?作整治?作?案为依法严厉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推进打?除恶专项整治的?作意见》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半年时间,在全镇范围内深?开展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农村打?除恶”),现制定以下?案:?、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坚持突出重点、坚持‘两个基本’,坚持稳准狠、坚持打早打?、坚持专群结合、坚持除恶务尽”和“有?打?、??除恶、?恶扫痞、?痞治乱”的?作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领导下,各村和镇属各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作,采取积极排查、严密调控、专案专办、集中抓捕、依法严惩等有效措施,加?打击?度,保持对农村?恶势?违法犯罪的?压态势,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促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作?标
摸清全镇农村?恶势?的基本情况,查办?批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案件,摧毁?批农村?恶势?团伙,严惩?批农村?恶势?违法犯罪分?,有效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嚣张?焰,整治?批涉?涉恶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为?州亚运及明年基层换届选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三、组织体系为加强对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作的领导?度,镇?专门成?专项整治?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农村打?除恶”专项整治?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公室,夏伟清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四、?作重点(?)重点区域1、重点整治村;2、治安相对混乱、?盾纠纷相对突出的?政村。(?)重点对象1、煽动群众聚众闹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产经营、妨害公务或?扰重点?程施?的;2、欺?霸市、强占资源、强揽?程、强买强卖、侵吞公私财产的;3、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殴、故意伤害、?法拘禁、?法讨债以及收取“保护费”的;4、?法持有爆炸物品、涉枪涉爆犯罪的;5、破坏选举、?扰村务、破坏集体经济的;6、盗窃、破坏农村“三电”(电?、电信、有线电视设施)和?利?程,严重影响农民?产?活的;7、开设赌场、聚众、护赌放款的;8、严重扰乱学校、幼?园教学秩序,骚扰在校师?的;9、以宗族、帮派等形式拉帮结伙,形成乡霸、村霸、路霸的;10、其他有前科劣迹,并?有现?违法犯罪?为的。五、?作措施(?)宣传发动。张贴宣传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的《关于严厉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敦促违法犯罪分?,主动向政法机关投案??,争取宽?处理。镇派出所设?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发动在押涉嫌犯罪和服刑?员检举揭发,?泛收集农村涉?涉恶犯罪线索。各村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泛宣传“农村打?除恶”?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揭发犯罪线索,全?配合“农村打?除恶”?作。坚持正?宣传为主,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及时专项整治成果,宣传镇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的决?,消除群众顾虑,?舞群众?志,营造?民群众勇于举报、举报有功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的强?攻势。(?)排查摸底。各村要围绕打击重点,梳理排查农村?恶势?线索,牵头组织相关?员成??作组,深?调查,综合分析;镇属各部门要结合各??作特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重点事进?排查,及时梳理汇总;派出所、司法所要对近年来已处理的农村寻衅滋事、聚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案件“回头看”,检查是否存在未结案件和漏处?员;通过以上举措发现?批?恶势?违法犯罪线索,确??批农村?恶势?打击重点。(三)打击处理。派出所要按照“内外结合”、“公秘结合”原则,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对重?案事件抽调精?警?,专案专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侦破;对涉?涉恶?员制定周密?案,采取专门?段专案缉捕,确保抓获归案。镇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式?法,深挖犯罪,扩?战果,?争在较短时间内侦破?批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案件,缉捕?批农村?恶势?犯罪?员,不断把?争引向深?。(四)强化基层。各村及镇属部门要深?开展?盾纠纷排查调处?作,及时化解农村?盾纠纷。要积极为??村民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处理群众合理诉求,为“农村打?除恶”奠定群众基础,赢得群众?持。要在基层加强宣传,提?群众的思想认识,充
分发挥基层党员?部积极性,激发??党员?部参与“农村打?除恶”的热情,形成打击合?。(五)建章?制。要严格落实?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和?标。分管领导为“农村打?除恶”第?责任?,派出所、司法所主要成员为办理农村涉?涉恶案件的直接责任?,对该发现农村?恶势?犯罪线索没有发现的,该打掉农村?恶势?没有及时打掉的,坚决追究相关?员的责任。要建?健全信息报送、组织协调、案件督办、考核奖惩等各项?作制度。要把“农村打?除恶”专项整治与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平安创建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各种措施,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要着重建?“农村打?除恶”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牵头,每?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农村打?除恶”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六、?作要求(?)强化领导,统?思想。成?由镇党委?把?为组长的打击农村?恶势?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农村打?除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作,主要领导亲?抓,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要统?思想,充分认识?恶势?的严重危害性,把“农村打?除恶”作为?项民??程,以?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村、镇属各部门要真正担负起“保??平安”的政治责任,全??持政法部门依法履?职责,排除办案阻?,旗帜鲜明地推进“农村打?除恶”?作,坚决查处“?后台”和“保护伞”,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镇纪委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阻碍“农村打?除恶”的党员?部,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宣传?度,及时宣传?作成效,营造良好?作氛围。各村及“农村打?除恶”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村(单位)实际,真正吃透精神、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确保专项?动的顺利进?。(三)公正执法,严肃纪律。要提?办案质量和效率,在调查取证、审查定性、案件缉捕、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做到认真严肃细致、公正及时?效。要注重从整体上研究?恶势?的所有罪?和证据收集,防?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要增强办案?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农村打?除恶”领导?组要加强?作督导,经常检查指导各村及镇属各部门的?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专项整治结束后,镇党委、政府将组织进?考核,把农村?恶团伙是否被打掉、涉?涉恶犯罪分?是否被依法处理、防范和打击涉?涉恶犯罪长效机制是否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准,并适时进?专项表彰奖励。2020年平安建设宣传?作?案为深?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和市委、县委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深?推进卫健系统平安建设(综治?作)?作,按照县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县2020年度平安建设宣传?作意见>的通知》?件要求,切实提??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综治?作)?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不断加?宣传?度、创新宣传?段,进?步增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感。现制定以下?作实施?案:?、指导思想以党的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在中央政法?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利?各种宣传平台,采取扎实措施,在全社会?泛开展平安建设(综治?作)宣传活动,全?提升卫健系统平安建设(综治?作)?作?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组织领导?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做好平安建设(综治?作)宣传?作,卫健系统成?平安建设(综治?作)宣传?作领导?组,组长由党委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委属各单位、委机关科室负责?为?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作。三、宣传要点(?)??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政法?作会议精神,深?推进平安建设的先进典型和优秀经验。(?)宣传各地各部门深?推进扫?除恶专项?争,严惩?恶犯罪,开展?业乱象治理,解决突出问题,推动长效常治的成效和经验。(三)宣传各地各部门深?推进“法治”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依法?政、依法维权,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的成效和经验。(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保??平安”的政治责任,??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积极落实深化平安建设各项?作措施的成效和经验。(五)宣传各地各部门发扬“枫桥经验”,推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加强和创新群众?作,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盾纠纷的成效和经验。
(六)宣传???民群众弘扬社会正?,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争的先进事迹。(七)宣传政法综治?部和??基层?格员、平安志愿者在抗击疫情中的先进事迹,总结报道好基层?格化服务管理和群众?治的优秀经验。四、主要措施(?)开展媒体宣传报道。结合本单位实际,宣传报道?批“平安”建设的先进典型,在中央、省、市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注重运?好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拓宽平安建设宣传阵地。(?)举办法制讲座活动。各单位结合党员?部学法活动开展上法制讲座(法制课)活动,每半年?少开展?次活动,不断增强?部职?法制素质和法制意识。(三)深化平安创建宣传。各单位积极参加平安医院、平安交通、平安?区、平安家庭等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四)开展平安建设集中宣传。各单位积极参加县(镇)平安办开展的平安建设集中宣传活动。五、?作要求请各单位按照任务要求,组织抓好本单位各项宣传任务的落实?作,相关?作情况将作为年度平安建设(综治?作)考评重要依据。各单位请于2020年12?20?前将?作开展情况报卫健委办公室,联系邮箱:。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
篇四: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8.01.16?
【文
号】法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1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黑恶势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依法加快办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
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4.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6.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7.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8.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9.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0.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11.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12.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罪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
1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三、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19.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0.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21.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六、依法严惩“保护伞”
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24.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
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25.公安机关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会同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相关侦查机关许可。
七、依法处置涉案财产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27.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
(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28.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
(2)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
(4)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
29.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3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3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予以返还。
八、其他
3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来影响。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对于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辩护、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办案机关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司法建议。
33.监狱应当从严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严格罪犯会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活动。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关押。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排查,教育引导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认真开展调查评估,为准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监管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形。
34.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总问题,归纳经验,适时出台有关证据标准,切实保障有力打击。
3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前述规定,对于确属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掌握。
对于确有重大立功或者对于认定重大犯罪事实或追缴、没收涉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成员,确有必要通过分案审理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
对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近亲属,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等关于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予以专门性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办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6.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
合发布或者单独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篇五: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2021年第
期
NO.
c
2021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nru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pe总第144期Suml44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陈晖(云南政法干部学校,云南?昆明654006)内容摘要:2018年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
大决策部署。2020年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取得显著的成效,基本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
家长治久安。在历史的新起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需要建立源头治理机制、建立综合
治理机制、建立法治保障机制、建立社会预防机制。关键词: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法治思想中图分类号:D7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2021)
01-7-06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
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①(简称
《建议》)明确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
国,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
一、以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主要依托“严打”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进行了三次大规
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确保人民幸福安
康、社会稳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通过化解
模的打击。分别是19/5年“严打”、1996年
“严打”和2221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经历
次
专项,社会
安一,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打造源头防控体
系、建立排查梳理机制,将纠纷矛盾化解于基
层,依托应急处置等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了路径指引和
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
的期性造成
专项
的经
的限性:
专项保障支扌。2210年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击主要采用周期性、传统运动方式集中进行。这
样的打击模式能够在短时间集中司法资源对犯罪
给予沉重打击,见效快,效率高。同时也产生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直指社会环境的平安
塑造,回应人民对安居乐业的第一追求,而且
可回避的弊端:那就是周期之外对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出现犯罪打击真空,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法治基础。2222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各项
丰硕成果的同时,很多老百姓不免担忧:这样
的专项斗争是否会昙花一现,出现以往专项斗
争推进期间成效斐然,之后死灰复燃甚至恶化
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周期打击之外趁势发展、壮大。也就是说,我国以往专项斗争之后对黑社
会性质组织打击的“宽松期”,客观上给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的土壤。于是
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就出现一种奇怪
过的不良循环。而这样的担忧,恰恰就是以往
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但又必然的局面:专项斗争时或许还处在萌芽阶
段、没有发展成为打击对象的黑恶势力,或者潜
在的社会性
收稿日期:202-12-33作者简介:陈
晖,女,云南政法干部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成,①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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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uanea—7—
陈晖: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时停止发展,待专项打击周期过后迅速发展壮
罪上,实现短期内暴风骤雨式的打击成效,促进
社会治安一度好转。但这种集中打击模式重打
击,忽视了全面深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生成原
大,成为成熟高级的犯罪团伙。以熊进文黑社会
性质组织为例:①1993年以熊进文为首的27名
犯罪成员在某矿区最早以收取矿区保护费为由实
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1996“严打”时由于
规模小,危害性不大,并没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给予打击。但在严打之后的宽松期迅速发
因,进而轻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
理,从而难以形成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长效机
制,并最终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和
理。
种
、防的理念造成
而展,从抢夺矿山资源到开设赌场、抢劫、聚众斗殴、故意杀人,人员发展至上百人。熊进文组织
打击,没有从更深层面来考虑国家治理、社会治
理的。成员先后被打击处理57余次,但组织却发展越
来越大,危害性日趋严重,最后在2003年打黑
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扫除。可见周期性打击客观上
使司法机关丧失了
“打早打小”的机会,无法
实
社会性
犯罪
在,低社会危害性的目的。甚至这样的周期性打击模式,使发展壮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侦查能力、抗打击能力越来越
强,司法机关每次都要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而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资源的内卷,影响
了犯罪打击和整体防范效果。(二)
传统打黑除恶的单一性造成效果的有
限性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都是在社会治安恶
化的背景下开展的。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主
力是司法机关。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组
织性和隐蔽性更强,甚至披上公司、企业等合法
外衣,使得司法机关在发现线索、搜集证据方
面,如果缺乏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就面临巨大挑
战,在犯罪打击上也会受到影响。同时以司法机
社会性
犯罪的主
力
定专项斗争主要集中在治安领域,属于单个犯罪层
面的打击。由于缺乏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配
合,导致无法同时打击由此而衍生的黑色经济犯
罪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无法从根本
上铲除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土壤和保护
伞,进而使黑社会性质犯罪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空
间基础。(三)
传统打黑除恶的理念性造成社会治理
的局限性的专项斗争
在
犯①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毒[N].中国检察出版社,2073?—
90—二、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总结专项斗争
成的经
、犯罪的、犯罪预防制度建设,是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为
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基础的治本之策。(一)
社会性
犯罪
定
扫
除恶长效机制的必要性犯罪发展
来,犯罪都经
个
人一团伙一集团一组织的发展过程,实践中看,
黑恶势力犯罪一般也有这样的演变过程,遵循从
力
伙、力
发展到
社会性犯罪的。样的犯罪发展
定
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机制的本质要求。只有建立扫
黑除恶的长效常态化机制,才能在犯罪的任何阶
段都可以给予严厉打击,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从
到,成熟、性
大的社会组织犯罪,防止犯罪坐强坐大。(二)
“打早打/J、”的刑事政策决定了扫黑
除恶长效机制的必要性“早
”
是
国
社会性
犯罪的基本
事。在
社会性
早期、厉
合理性。
犯罪
的程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一般来说,在黑社
会性
成早期,由于
、犯罪能力,性也,抗司法
的力
也。
实
社会性
犯罪的早打力、,必须通过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才能
在“小”阶段发现犯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
在
。(三)
创新成果的运用决定了扫黑除恶长效
陈晖: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机制
的制度性时注意总结分析黑社会性
专项斗争实践中采取的一些创犯罪的成因,从次扫
源头
消除犯罪土壤,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完备体系。性举措,如“一案
”,理,推动形成犯罪预防
力,力
的“关系网”和的监管
。“打财断血”
“打伞破网”
“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
三、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构建2022年7月22日起,32个特派督导组分赴
“包案督办”
制
举
成了扫
下来,通过扫
的整体合成
在长效国
市开展特派督导,围绕“建什么、扫
长效长治力,取
非
的。怎么建”进行调研,机制夯实基础。①定下来、机制
制
、成果化,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发挥保障作用。2022年9月9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
国扫
主任陈一新在内蒙古
理的需要决定了扫黑除恶长工作
区调研扫的新思路(四)预防
到:“研究推动“清彻底”的新议,,我国扫
开展扫
效机制
的目的性举
于
一种犯罪,打击只是,根本目
的还是在于预防
理。通过扫
长效机制
机制。”②长效长治机制建设的,加大
社会性
犯罪力度,同应当由如下主
架构成:依法惩处铲除土壤提升治理人民满意从理念上看,应改变以往仅把扫黑除恶作为
行
法犯罪行为的早期发现机制:农村重点安专项
理到长
源头
理、系
理、理的,动法
理、合
理破坏影响基层选举、村
力。城市
基层
的农额、非法放“四个机制”。(一)
治理机制
生。通过
动态监管
源头治理长效机制非法债务以及由此衍生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
人身性等犯罪。对于城乡结合“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软暴力手
段排挤
的工程、非法开
“"
力犯罪的产专项斗争
在
安,、规范管理、行,从源头上防止
的市场主体
“渔霸”。农贸市场重点打击重点打击阻碍市场
公平竞争、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各种
监管
排查,构①
陈慧娟.全国扫
动今年第一轮特派督导[N].光明日报,202-0-281②
、颜爱勇."六清”行动
底扫
[N].法治日报,202-0-15.—81—
陈晖: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市霸”。金融行业、保险行业重点打击非法金
(三)建立法治保障机制1.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法治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融活动,特别关注非法民间贷款,以及针对校园
学生群体的非法贷款等。通过针对不同区域不同
行业的防范重点,实现精准治理,源头防范。市
的重要保障。建立法治保障机制,首先需要有完
善的立法。目前我国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主
场行业部门要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充分发挥好基
层综合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
信息交换和线索沟通机制促进行业管理与刑事司
要是基于《刑法典》第294条确定的三个基本
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法和行政执法有机结合。(二)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离不开党的领导。坚
持党的领导就是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
优势,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
罪”
个罪名。
于目
社会性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呈现出来的特点,已经不能满
足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作用。具体分工中,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应
。定期会商、传递线索、同步上案。公安机关、检
察院、法院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把握好
侦查、批捕、起诉,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环
节。法院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把控好重大、敏
、y
案。民
“委”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厉打击,首先要求有严密的法网,即刑事立法
涉及
社会性
的社会性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定。1997年《刑
法》
定
“社会性
”
犯罪的,为当时我国存在的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低级阶段,达不到“黑社会组织”的标准,所
候选人名单报公安机关,形成负面清单,保证将
涉黑涉恶人员从基层干部队伍清除。推动“在
系统治理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
以将这类犯罪统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至
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今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发展之迅速,超过
法
的初,的社会治理体系。”①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应打好“打财断血”
和“打伞破网”组合拳。在“打财断血”上形
犯罪行
不
达到“黑社会组织”的标准,甚至已经开始向高阶和
成熟化发展,所以在《刑法》中仍将其界定为
“社会性
”
犯罪
经不适
成以“扫黑办”为总指挥,下设专项财产办公
室承接,具体涉黑案件专项工作组为主体,相关
犯罪的社会性。,国
《
法》
涉及
社会性、成员单位协作的组织架构,形成共同负责、无
缝衔接的部门联动查询机制,查清摸透黑恶犯罪
的罪名
、参
罪
包
、社会性
罪
境发展性的犯罪财产问题。同时,应依法处理好涉案财物的认定
和处置问题,真正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
黑社会组织罪。然而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涉及
社会性
、社会
来源。黑恶势力往往与’保护伞’共生共存,严
型在增加。如作为特殊主体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资
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
重危害一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和政法机关应按照“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
社会性
、社会性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未予以规定。由于罪名设
置不够完善,造成部分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游
离于刑事法之外。另外,在实践中应避免相关司
法解释及文件产生矛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
察院、公安
于
发
《
人民法
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的要求,
建立纪法衔接机制,把打击“保护伞”
“关系
网”
涉
涉
案
结合起来,作
整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将“打伞破网”与扫黑除
一体,成
“破网”
的合力。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①王兆忠、孙晨.从推进到掘进: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向度[J].警学研究,2020,
(02).—02—
陈晖: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与全国
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从国际惯例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严
重的刑事犯罪,理因受到刑事法的严厉打击。在
国外,终身监禁是常有的刑罚手段。“如美国的会纪要(2015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共犯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打击犯罪缺乏连续性与精准性。《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规定,在特别情
况下可以对黑社会组织犯罪适用终身监禁。”①
2220年12月22日,众望所归的《反有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虽然规定了无期徒刑,但实践中往往存在
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
议审议。草案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概念。首次将有
服刑人员通过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提前出狱并
再次犯罪的情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以
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同时对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
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做了明确规
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减刑和假
释,大
社会性
定,降低了打击犯罪的门槛。此外,将“恶势
力”
概念
法
概念,犯罪的力力。只是将其规定在刑事文件中的做法,增加规定了
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及软暴力手段认
6?加大法治宣传发挥新媒体作用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加强法治宣传
定等内容。这样的法律修改,织密了打击惩治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网,为精准执法提供了法教育,形成扬善除恶的社会良好风气。要大力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人
生观和价值观。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法治宣传,
。7?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量刑理念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
罪行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
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让青少年从思想上认
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谓“义气”文化的违
法性、危害性,切实杜绝“帮派文化”对青少
年的影响,少年在不良文
的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
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管,
避免成长期的青少年由于辨别能力有限,受到互
联网上不良文化的影响,进而影响行为模式。要
通过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多媒体手段对青少
社会的犯罪案,根
犯罪的,经过
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
第153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
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从法律条
年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夯实法治社会基础。(四)建立社会预防长效机制任何犯罪都经历打击-治理-预防的路径。
对于社会来说,建立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也就
是建立社会预防机制。“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变
文上可以看出,对一些特殊侦查手段,如控制下
交付只适用于毒品犯罪。这样大大限制了技术侦
迁中国家刚性力量逐渐收敛后撤,农村和城市社
会
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适用,是对打击黑社
会性
犯罪的一大。在
扫主,是社会
理不到,实
是社会治理能力没有跟上。”②要以党的建设为抓
手,整治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通过抓好基层政权
恶长效机制上,可以考虑将技术侦查手段(秘
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并且在侦查人员的配置上,应该比照经济
犯罪和毒品犯罪侦查,建立专门的扫黑除恶机
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下群众自
治机制,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达到加强
基础社会治理的目的,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的建立
理能力的。构,改变以往从各级侦查部门抽调人员的现状。①
刘鹏.黑恶势力犯罪研究[M]
?法制出版社,2712?②
王兆忠、孙晨.从推进到掘进: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向度[N].警学研究,2727,
(02).—
93—
陈晖: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1.
增强社会控制机制活基本保障,降低社会成员因生活贫困而从事涉
“一直以来,通过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科学管
黑涉恶犯罪的可能。从经济、法治、社会和文化
各方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消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预防犯罪。控,在预防、减少以及准确打击违法犯罪、维护
社会稳定等方面均起到积极的作用。街道、社区
等基层组织要掌握重点危险人员的数量、家庭、就业、思想等基本情况,并根据不同需求,做好
重点危险人员的就业帮扶、生活帮助等基础工
3.提升平安中国建设水平从更广领域、更高层次谋划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重塑安宁、平安、和谐的社会环
境,让幸福的阳光照耀社会每个角落,温暖每个
作,防止其因为经济困难而加入黑社会性质组
织。同时掌握重点危险人员的思想、社交等方
人心,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获得感、更强幸福
面,及早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化解和干预。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国家、政府、社会多层面多渠道完善社
会保障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社会成员
基本生活,增强社会成员安全感,从而消除社会
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健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失
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生
—84—感、更大安全感。在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不
仅要秉持法律之剑对黑恶势力犯罪挥刀斩棘、精
准打击,更要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层面谋划,
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建立扫黑除恶
长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
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法治
基石。(编辑徐南)
篇六: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
在xxx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某某某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宣传推进会上的讲话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意召开的十分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驻马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和宣传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对我县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宣传等重点工作进行再安排,再加压,以推动全县专项斗争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并在全县再次营造扫黑除恶宣传的浓厚氛围,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实现平安汝南长治久安。
一、深化制度项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关于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我县下发了《某某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但很多成员单位不知道怎么干、干什么,认为方案有些抽象,不好操作。下面,就落实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的方法、步骤,我讲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认真学习《方案》。《某某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下发各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按照《方案》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组建工作专班。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牵头和配合的制度机制建设工作需要,指定1名科级干部具体负责,抽调本单位若干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字水平好、熟悉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全力攻坚,切实负起责任。
(三)谋划制度项目。各成员单位专班成立后,要收集我县发出的“三书一函”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治体系研究报告》附件一、二、三,以及全国裁判文书网上的黑恶案例,并对黑恶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梳理出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恶腐败及背后的“保护伞”问题、管理问题等暴露的行业乱象,并对存在的社会乱象,查找原因,逐项进行深入论证,确定或提出应当完善、创建的制度机制名称(项目)。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对接,参照市里确定本系统需要治理的内容进行整治。
(四)抓好关键环节。各成员单位确定创建或完善的制度(项目)后,要针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借鉴外单位先进经验包括本系统本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安排部署专项整治的落实,创新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当前已有相关制度规定但不够完善或比较原则的,要研究制度相关补充规定或者具体办法;
对需要将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的要制定出新制度新办法;
制定原创性制度机制,要努力做到创新与规范并重,实体与程序兼备。
(五)定期上报进展。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尽快研究确定本单位计划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的长效常治制度机制项目,需要其他单位配合和派人加入专班的,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
需要其他单位牵头、本单位参与配合的,要积极商请牵头单位认可和同意,并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提请县扫黑办协调。
按照《某某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各相关成员单位于5月25日前,将本单位独立或牵头制定的制度机制名称、配合单位、计划完成时限、责任领导,以及认为应由本单位配合的项目名称和建议牵头单位名单,连同本单位工作专班组建等情况报送县扫黑办行业治理组,但截至今天,大多数单位未报送。这次推进会后,各单位于7月25日前,必须将上述内容上报县扫黑办,以后各成员单位每月在月底前报告一次、每季度后一个月25日前专题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县扫黑办统筹建立项目建设总台账,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县扫黑办十二月底前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评估和优秀项目评选活动,把平时考评(领导重视、组建专班、谋划推进、项目进展等)与年终考评(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
二、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在掀宣传新高潮关于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把握好宣传的六个重点1、重点宣传“六清”行动、深挖整治、长效常治等今年收官之年的目标任务、重大举措等,让群众知晓、参与、支持、监督。
2、重点集中宣传三年来扫黑除恶的目标任务、取得成果、基本经验,以及专项斗争带来的新变化等,浓墨重彩、逐步深入,2022年元旦前后形成高潮。
4、重点宣传扫黑除恶的阶段性成果、工作亮点等。
5、重点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要求和责任单位,定期公布各行业领域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着力宣传一批“由乱到治”、“有黑变红”的专项整治、长效常治的先进典型。
6、重点宣传扫黑除恶英雄人物的先进事迹、感人故事和良好风貌,包括政法干警、公安辅警、纪检监察干部等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群众等。
(二)抓好宣传的十大重点内容1、开展“扫黑除恶网上集中宣传月”活动。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要在各自所属网站、新媒体、手机报等媒体上开设“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专版、专栏、专题等,将宣传内容搬到网上,做到“可上尽上、应上尽上”,形成网上“铺天盖地、随处可见”的浓厚氛围,并积极协调其它网站、新媒体共同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集中宣传月活动时间为6月25日一7月25日。7月
28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县扫黑办宣传组。
2、做好“扫黑除恶全省行”集中采访活动准备工作。按照省、市扫黑办工作安排,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扫黑除恶的举措、成效、亮点、经验等。每个单位选择一个采访点,形成书面材料,7月28日前报县扫黑办宣传组。
3、做好“致敬扫黑英雄”全媒体传播活动准备工作。“致敬扫黑英雄”全媒体传播活动是省扫黑办安排的重要工作,公、检、法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认真选报扫黑除恶英雄人物,各选报1人,并附英雄人物2000字的事迹材料,按程序送有关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县扫黑办宣传组。
4、推进文艺宣传。把扫黑除恶宣传与“红色文艺轻骑兵”“文化进万家”“快乐星期天”等惠民活动结合起来。同时开展扫黑除恶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对优秀作品在电视上、网络上展播。
5、做好扫黑除恶“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作品的制作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专门团队精心制作、认真落实,及时报送。
6、召开发布会。县扫黑办要认真筹备,适时发布我县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等相关信息。
8、部门联动。全县通讯、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向县内移动客户端发送扫黑除恶公益宣传短信,把扫黑除恶宣传内容融入到每天发布的天气预报等信息中。
9、开展“扫黑除恶舆情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活动”。各单位都要学习、贯彻、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完善舆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防范措施,认真排查化解扫黑除恶舆情风险隐患。对发生扫黑除恶重大舆情
的地方、单位,要进行“回头看”,举一反三、査找漏洞,整改问题、补齐短板,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0、开展征集活动。各成员单位至少形成1篇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安建设为主题的调研;
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12个重点行业要结合案例和行业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调研。调研报告报送时间截止到9月28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是今年下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点,各成员单位务必做到: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迅速把和行动统一到此次会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政治责任。二是要抓好部署推动。各单位要把“建章立制”、“长效常治”和丰富宣传形式等作为收官之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谋划,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迅速安排推动。三是强化督导验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时限要求,列好时间表,分阶段指导、督促工作的落实。县扫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暗访、抽查、实地调研等方式,适时对各单位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逐项检查核查验收,促进工作实效提升。
同志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坚持一手抓宣传攻势,一手抓长效常治。按照全国扫黑办和省、市提出的近期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努力在9月底拿出“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张“业绩清单”。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严格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上级精神,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成绩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为建设平安汝南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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