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政策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调研报告今年以来,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研】运用法律政策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运用法律政策深入推进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和司法办案人员,如何提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们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正确认识和抓好落实。
一、充分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是黑恶势力,确保的是社会稳定,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自觉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坚决打赢这场硬仗,要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树牢“四个意识”,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要零容忍,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内涵要求
在全面深化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提出“扫黑除恶”的政治任务,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是影响群众安全感最直接的因素,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为了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党和政府持续开展了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势头。当前,“打黑除恶”已上升为“扫黑除恶”,虽有一字之差,但却意味着专项斗争在广度、深度、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强,其内涵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广度上内容范围扩大。首先明确了打击重点,比如,明确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等等作为打击重点。此外,“扫黑除恶”不仅要打击犯罪行为,而且要打击违法行为,因为黑恶势力有时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兼采“硬暴力”和“软暴力”,必须予以全面打击。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深度上向纵深发展。不仅要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而且要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要做到“两个结合”:其一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其二是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黑恶势力的存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扫黑除恶”与反腐倡廉、与基层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双管齐下,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多地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考虑,而此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被视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之举和治本之策。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力度上前所未有的加大。继续坚持依法严打的原则,强调要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对于每一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要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的每一个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不管涉及到谁,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整合多部门力量,而且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强大合力。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公检法机关、政府各部门等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治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协同管治。对于打击不力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二、提高认定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
(一)要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立法解释》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所以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研判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根据《立法解释》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推挥、参与实施的;(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二)要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但是, “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因此,根据《立法解释》规定,(1)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2)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要提高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质量。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要准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1)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2)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有效运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以令人信服的办案质量,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与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3)要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4)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对每起黑恶犯罪案件及时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犯罪案件,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同时要防止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同时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2)对于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要依法酌情从宽处理。(3)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4)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使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