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9篇

篇一: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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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抗击疫情先进事迹材料》

  结合当前热点抗击疫情形势,了《》范文,以便大家在工作学习时参照借鉴。当然,你还可以在搜索到更多与《抗击疫情先进事迹材料》的相关范本。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作为具有多年公安系统履职经历的**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同志,按照县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担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办公室主任兼应急处置分队队长,工作中他主动担责、担难、担险,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力以赴做好全县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全县人民夺取抗疫工作的全面胜利打下坚实基础。

  一、夜以继日抓统筹,当好大管家

  作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办公室主任,**同志从正月初二起就“钉”在了岗位上,夜以继日,任劳任怨,努力当好“大管家”。一是每天统筹安排应急保障组工作人员对全县的防控物资进行集中发放;二是组织人员、车辆,办理相关手续,外出采购物资;三是每天对应急保障组当天工作动态进行汇总,编发工作简报,宣传典型,鼓舞士气;四是每天夜晚召集保障组人员对当天指挥部的各项工作指令进行细化措施,分工落实;五是做好与县委、政府两办和市指挥部应急保障组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接,确保当天落实到位;六是坚持每日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接做好防控指挥部的伙食保障工作;七是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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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应急保障组领导深入各卡点、社区,了解掌握防护物资使用及需求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连续一个多月,**同志每天加班加点,夜以继日,饿了就吃盒饭,累了就趴在办公桌上休息,一直坚守在战“疫”一线,出色完成了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二、多措并举筹物资,当好粮草官

  打疫情防控阻击战,就是打物资保障战。“作为一个应急人,这是我的职责所在,只要能打赢这场攻坚战,再苦再累也值得”,**同志疲惫的脸上却有着坚毅的目光。作为应急保障组办公室主任,**同志第一时间贯彻领导指令,想办法、出实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有序、有力开展。一是根据全县总体需求,他组织应急保障组工作人员每天夜晚清理库存,每天早上拿出分配计划,做到一天两汇总,日清日结,心中有数。共性防疫用品分发时,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各乡镇发布领取通知,特殊防疫用品实行点对点分发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物资储备及需求情况亲自审核把关,动态掌握缺口种类及数量,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及时召集财政、卫生和医药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商,多方联系采购。三是坚持每天对接收的电话和信息进行汇总,逐一回复确认,确保第一时间采购和接收到各类防控物资。通过他和应急保障组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各类控物资正在从全国各地源源不断的运送到**,为全县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奋勇当先冲在前,当好突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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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及时、高效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同志组织应急保障组第一时间完善全县应急处置方案,召集应急处置分队队员,从人员、车辆到应急响应等方面细化措施,定岗定责,确保快速反应,处置有力。元月31日,子路镇武汉返乡人员胡某在县城一公共区域电话反映诉求,**同志带领应急处置分队快速到达县政府门口,亲自与其沟通,讲明当前防疫政策,要求胡某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全县人民负责,经过耐心沟通,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到位。2月3日,一湖北籍人员倪某在县人民医院附近滞留,造成周边群众恐慌,接到指令后,**同志立即带领应急处置分队队员,果断对该滞留人员实行带离隔离,快速恢复了治疗点及其周边秩序。

  自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同志心系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不负组织重托,不敢有半点懈怠,全力以赴,担难担险,忘我地投入抗疫工作中,始终坚守在最一线,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共产党员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忠诚、担当、有为的新时代精神风貌。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冠县应急管理局领导班?成员分?李东朝同志: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作。曹明华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贾先敏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防汛抗旱科、规划科技科、局党建办。蒋帅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应急管理科、?灾防治管理科、?事财务科。梁波同志:党组成员、执法?队?队长。分管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刘风侠同志:主任科员。分管危化科、综合协调科。李洪涛同志:?会主席。分管安全?产基础科、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霍敬涛同志:副科级?部。协助梁波抓好执法?队?作。冠县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县应急局设:办公室、?事财务科、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应急指挥科、?灾防治管理科、防汛抗旱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产基础科、综合协调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共?三个科室。

篇三: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与被上诉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文捷王洪谷敏

  【审理法官】何文捷王洪谷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

  【当事人-公司】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王小柳湖南尚友(临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王小柳湖南尚友(临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建平王小柳

  【代理律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湖南尚友(临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原告】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

  【被告】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二、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是否应予退还;三、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四、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诉驳回起诉重复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二、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是否应予退还;三、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四、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中,作为原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的股东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召开股东会议决定申请煤矿保留,为确保达到保留煤矿标准和将来的安全生产条件,向临武县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即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了《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该承诺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如第一条约定“接到省政府小煤矿关闭退出的保留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奖补资金叁佰万元到县指定账户”,即约定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应履行的义务是保留黑山里煤矿,黑山里煤矿再履行承诺的义务,包括交纳奖补资金到指定账户、通过提质改造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的后果等,这些内容属于黑山里煤矿为保留煤矿而承诺负担的义务。综上,案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属于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实现辖区内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2/1目的,而与黑山里煤矿协商成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行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本案中,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诉请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其所交纳的200万元奖补资金,实质是认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则应对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是否履行行政协议义务进行审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于2014年9月15日提交《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后,郴州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10月11日转发湘煤关退办函[2014]22号复函中关闭的煤矿不包括黑山里煤矿,且黑山里煤矿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3日交纳奖补资金共计200万元,即行政机关先履行了保留黑山里煤矿的义务,黑山里煤矿后履行交纳奖补资金的义务,符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的约定。黑山里煤矿于2014年被保留后继续生产经营,约一年后即2015年才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自愿关闭煤矿。此次关闭煤矿行为是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基于自身原因申请的,与2014年湖南省基于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实施的政策性关闭性质不同。根据《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的约定,黑山里煤矿申请煤矿保留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保留矿井的不再享受国家奖补政策,但是,临武县人民政府基于对企业的帮扶,减少企业损失,仍给予黑山里煤矿400万元奖补资金,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现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以煤矿关闭为由否认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履行了义务,并要求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200万奖补资金,既违反承诺书的约定,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

  3/1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2019年7月12日是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解除黑山里煤矿与临武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的交纳奖补资金的行政协议,并退还其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2020年4月1日也是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不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奖补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退还其奖补资金200万元。前诉和后诉虽然当事人相同,但诉讼请求不同,前诉是要求解除行政协议并退还200万元奖补资金,后诉是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针对其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求退还“奖补资金”的报告》,而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未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该项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第五条约定:“保证在2016年底前,顺利通过县、市、省达标验收,否则,无条件关闭,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决不反悔。”2015年12月16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因自身原因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和金江镇人民政府签订《煤矿关闭协议书》,协议约定黑山里煤矿在2015年12月20日前关闭到位。至黑山里煤矿实际关闭之日,《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基于该承诺书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23:27:3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与被上诉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10行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杭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交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多财。

  以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志红,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罗明庄,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柳,湖南尚友(临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5/1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因诉被上诉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1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交来,及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被上诉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的出庭负责人罗明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16日,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决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进行关闭。根据方案要求,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2015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工作的小煤矿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州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配套统筹解决。2014年9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郴政办函[2014]163号《郴州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其中“目标任务”部分载明:2014年底以前,全市确保完成关闭退出61个、保留110个煤矿,力争完成关闭退出71个、保留100个煤矿(含少数情况特殊延期至2015年10月底关闭的煤矿),2016年底以前,保留的煤矿达到保留煤矿必备条件,否则依规自行淘汰退出;“奖补对象”部分载明:对在2014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以及情况特殊经批准在2015年10月底前关闭退出的煤矿,符合《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予以奖补。保留的煤矿,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保留煤矿必备条件的淘汰退出,且不予经济补偿;“资金来源”部分载明:县级配套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产煤县市区筹措,采取财政配套统筹解决或协议由保留煤矿承担。郴政办函[2014]163号文件附件《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任务分解表》载明:临武县现有煤矿数18个,确保完成任务数5个,力争完成任务数7个。2014年9月17日,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临煤深整字[2014]7号《临武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奖补对象”范围与郴政办函[2014]163号文件规定一致;“资金来源”载

  6/1明:县级配套资金300万元/矿(由保留煤矿筹集,其中麦市片区不参与,资金由金江、水东片区9个保留煤矿筹集);“工作措施”部分载明:全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局,由临武县煤炭局局长张小飞任办公室主任。

  本案陈小山、陈交来、黄国军、陈杭山、周多财为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现已注销)的股东。2014年7月,黑山里煤矿经股东会决议,申请继续保留煤矿。2014年9月15日,黑山里煤矿向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承诺内容为:一、接到省政府小煤矿关闭退出的保留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奖补资金叁佰万元到县指定账户。二、根据煤矿瓦斯等级分类,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之一:1.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实现正规开采,抽采达标,资源储量达到200万吨以上或走向长度达到2000米、产能达到15万吨/年,达到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2.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实现正规开采,原则上资源储量达到70万吨、走向长度达到1000米、产能达到9万吨/年,达到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三、2015年3月底前完成技改立项并进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阶段。四、提质改造开始,保证淘汰木质支护,提质达标后坚决实行正规开采,机械化生产,同时满足其它安全生产必备条件,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自觉服从主管部门监管,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则无条件自行关闭。五、保证在2016年底前,顺利通过县、市、省达标验收,否则,无条件关闭,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决不反悔。六、如不能全面达到上述条件,则作为自动放弃保留矿井的权利,并不再享受国家奖补政策。

  2014年10月11日,郴州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转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郴州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总体方案的复

  7/1函》(湘煤关退办函[2014]22号)给临武县人民政府,复函载明:对辖区内水东乡欢喜煤矿、临武县接龙乡天堂坪村煤矿、金江镇新华富民煤矿、金江镇新发煤矿、接龙乡八一八煤矿、水东煤矿(2015年10月前关闭)作出关闭决定。复函关闭煤矿名单中未包含黑山里煤矿。2014年10月24日,黑山里煤矿向临武县指定账户交纳奖补资金120万元,2014年11月3日,黑山里煤矿再次向临武县指定账户交纳奖补资金80万元,两次共计交纳200万元。2015年黑山里煤矿因“没有资源、不具有开采价值了”(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一审庭审陈述),自愿申请关闭退出。2015年12月16日,临武县人民政府(甲方)与黑山里煤矿(乙方)、金江镇人民政府(丙方)签订《煤矿关闭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关闭时限和方式:乙方同意采取直接关闭方式,于2015年12月20日前关闭到位。……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依法依规申请退领所缴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领取政府奖补资金。五、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协调做好采矿权价款、政府奖补资金支付及预留工伤(职业病)处置资金等工作。六、奖补资金拨付:奖补资金标准,按照上级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直接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煤矿700万元/矿(其中省级600万元/矿、县级100万元/矿)、直接关闭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400万元/矿(其中省级300万元/矿、县级100万元/矿),奖补资金分期支付。三方签订煤矿关闭协议,炸毁井筒、填平井口、拆除设备后,经县级验收合格,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多人的,由乙方共同协商指定账户)支付乙方县级配套奖补资金;省级验收合格,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且省级奖补资金到位后,按相同账户支付省级奖补资金。中央奖补资金到位后直接拨付。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省、市、县小煤矿关闭退出的有关职责规定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黑山里煤矿共计获得奖补金400万元(黑山里煤矿属非煤与瓦斯突出矿)。

  2019年7月12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起诉至法院,请

  8/1求判决解除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与临武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的交纳奖补资金的行政协议,并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2019年9月12日撤回起诉。2019年11月14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向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求退还“奖补资金”的报告》,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没有答复。2020年4月1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不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奖补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奖补资金200万元。

  另查明,原临武县煤炭局系当时临武县辖区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2015年临武县煤炭局并入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主体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本案所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三、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200万元奖补资金是否应予以退还的问题;四、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为了落实全县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临武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郴州市相关文件精神,临时组建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涉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系黑山里煤矿与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所达成的协议。落后小煤矿整治完成之后,原临武县煤炭局作为临武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同时,本案所涉200万元奖补资金也是由原临武县煤炭局所收取。2015年临武县煤炭局并入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1局,2019年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继续行使临武县煤炭局职权的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所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系基于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进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现辖区内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大背景下而产生的,明显具有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内容来看,该承诺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承诺书第一条“接到省政府小煤矿关闭退出的保留批复……”,通俗来讲即保留黑山里煤矿,这是前提,也是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义务;其他均系黑山里煤矿承诺的内容,包括交纳奖补资金到指定账户、通过提质改造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的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黑山里煤矿为保留煤矿而承诺负担的义务。综上,涉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属于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实现辖区内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而与黑山里煤矿协商成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黑山里煤矿出具涉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系根据黑山里煤矿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各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字确认;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了黑山里煤矿的申请,并由原临武县煤

  10/1炭局在湘煤关退办函[2014]22号复函(该复函关闭名单中没有黑山里煤矿)下发之后实际收取了黑山里煤矿200万元奖补资金。由此可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涉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三。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200万元奖补资金是否应予以退还的问题,其实质是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是否履行协议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从《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的内容看,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义务是保留黑山里煤矿。承诺书签订后,黑山里煤矿向原临武县煤炭局交纳奖补资金200万元,湘煤关退办函[2014]22号复函中关闭的煤矿不包括黑山里煤矿,协议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协议的内容。现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要求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其所交纳的奖补资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根据《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约定,(黑山里煤矿)接到省政府小煤矿关闭退出的保留批复后,除了要交纳奖补资金外,还应进行提质改造,保证在2016年底前,顺利通过县、市、省达标验收,否则无条件关闭……如不能全面达到上述条件,则作为自动放弃保留矿井的权利,并不再享受国家奖补政策。黑山里煤矿于2014年被保留后继续生产经营,约一年后即2015年才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自愿关闭煤矿。此时,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申请自愿关闭的行为,与2014年湖南省基于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实施的政策性关闭性质不同,是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

  11/1来、周多财基于自身原因申请(关闭)的。根据上述承诺书约定的内容,黑山里煤矿申请煤矿保留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保留矿井的,不能享受国家奖补政策,但是,临武县人民政府基于对企业的帮扶(处理职工安置、工伤待遇等问题),减少企业损失,仍给予黑山里煤矿400万元奖补资金,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现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以煤矿关闭为由否认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履行了义务,并要求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200万奖补资金,既违反承诺书的约定,又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在《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中承诺“保证在2016年底前,顺利通过县、市、省达标验收,否则,无条件关闭。”2015年12月16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因自身原因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和金江镇人民政府签订《煤矿关闭协议书》,协议约定在2015年12月20日前直接关闭黑山里煤矿。至黑山里煤矿实际关闭之日,《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基于该承诺书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规定,本案可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最迟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请求

  12/1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涉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系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推进辖区内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而与黑山里煤矿达成的行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要求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其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负担”。

  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上诉称:一、原临武县煤炭局收取原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200万元奖补资金属于典型的政府强制摊派,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而不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协议行为。故原临武县煤炭局收取原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200万元奖补资金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交纳的200万元奖补资金。二、案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不属于行政协议。三、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于2018年8月向临武县应急管理局和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交了退还奖补资金的书面申请,2019年7月就此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14日再次向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退还奖补资金的书面申请,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一直未作答复,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再次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不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奖补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奖补资金200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负担。

  13/1被上诉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辩称:一、原临武县煤炭局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并在煤矿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收取保留煤矿奖补资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二、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在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中都认可是以行政协议形式交纳奖补资金,而在本案一审判决后否认系行政协议,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三、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于2019年7月曾对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提起过诉讼,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更符合法律规定。四、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于2014年11月交纳奖补资金时就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自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于2015年10月主动申请退出关闭后,仍然没有提出异议,至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上诉请求或改判驳回起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7月12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为被告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与临武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的交纳奖补资金的行政协议,并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2019年9月12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9)湘1021行初177号行政裁定,准许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二、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是否应予退还;三、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四、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

  14/1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中,作为原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的股东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召开股东会议决定申请煤矿保留,为确保达到保留煤矿标准和将来的安全生产条件,向临武县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即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了《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该承诺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如第一条约定“接到省政府小煤矿关闭退出的保留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奖补资金叁佰万元到县指定账户”,即约定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应履行的义务是保留黑山里煤矿,黑山里煤矿再履行承诺的义务,包括交纳奖补资金到指定账户、通过提质改造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的后果等,这些内容属于黑山里煤矿为保留煤矿而承诺负担的义务。综上,案涉《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属于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实现辖区内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而与黑山里煤矿协商成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行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本案中,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诉请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其所交纳的200万元奖补资金,实质是认为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则应对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是否履行行政协议义务进行审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于2014年9月15日提交《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后,郴州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10月11日转发湘煤关退办函[2014]22号复函中关闭的煤矿不包括黑山里煤矿,且黑山里煤矿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3日交

  15/1纳奖补资金共计200万元,即行政机关先履行了保留黑山里煤矿的义务,黑山里煤矿后履行交纳奖补资金的义务,符合《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的约定。黑山里煤矿于2014年被保留后继续生产经营,约一年后即2015年才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自愿关闭煤矿。此次关闭煤矿行为是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基于自身原因申请的,与2014年湖南省基于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实施的政策性关闭性质不同。根据《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的约定,黑山里煤矿申请煤矿保留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保留矿井的,不再享受国家奖补政策,但是,临武县人民政府基于对企业的帮扶,减少企业损失,仍给予黑山里煤矿400万元奖补资金,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现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以煤矿关闭为由否认临武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履行了义务,并要求临武县应急管理局退还200万奖补资金,既违反承诺书的约定,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2019年7月12日是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解除黑山里煤矿与临武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的交纳奖补资金的行政协议,并退还其所交纳的奖补资金200万元。2020年4月1日也是以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临武县应急管理局不退还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奖补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退还其奖补资金200万元。前诉和后诉虽然当事人相同,但诉讼请求不同,前诉是要求解除行政协议并退还200万元奖补资金,后诉是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针对其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求退还“奖补资金”的报告》,而临武县应急管理局

  16/1未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临武县应急管理局该项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第五条约定:“保证在2016年底前,顺利通过县、市、省达标验收,否则,无条件关闭,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决不反悔。”2015年12月16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因自身原因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和金江镇人民政府签订《煤矿关闭协议书》,协议约定黑山里煤矿在2015年12月20日前关闭到位。至黑山里煤矿实际关闭之日,《申请保留煤矿承诺书》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基于该承诺书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规定,本案可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最迟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17/1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小山、陈杭山、黄国军、陈交来、周多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文捷

  审

  判

  员

  王

  洪

  审

  判

  员

  谷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侯

  睿

  书

  记

  员

  李凌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8/1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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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9

篇四: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赉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20)

  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

  由于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搞好全县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之外的其它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防御工作,县政府决定对镇赉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

  指

  挥

  长:刘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彦忠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艳明

  县气象局局长

  李忠良

  县公安局政委

  成

  员:冯晓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毕兴来

  县财政局局长

  顾连民

  县民政局局长

  刘彦术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石志海

  县水利局局长

  李晓峰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杨宝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史昌友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宋

  军

  县教育局局长

  朱文波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

  凯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振夺

  县商务局局长

  梁宝山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立儒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峰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张忠山

  县水产总站站长

  张铁良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丙南

  县人民保险公司经理

  张

  利

  县安华保险公司经理

  郑旭东

  县石油公司经理

  孙晓明

  中国联通镇赉分公司经理

  徐福军

  中国移动镇赉分公司经理

  沈

  军

  中国电信镇赉分公司经理

  宋

  友

  吉视传媒镇赉分公司经理

  金

  峰

  供电检修镇赉分公司经理

  王小雷

  国网供电镇赉分公司经理

  周志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立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毕晓娜

  县气象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艳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毕晓娜兼任。

  电话(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五: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应急管理局副县长安全生产先进事迹材料

  分管应急管理局副县长安全生产先进事迹材料

  **年*月,**同志任**,除分管工业、项目等经济工作外,还主抓安全生产这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在推进经济强县和工业化进程中,她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网络体系,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执法监管,坚守安全红线,凭着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服从服务于构建和谐大局,掀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崭新的一页,**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市排名第一。

  一是抓协调落实一岗双责,积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事关民生,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这从开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那一刻起就已深深地烙印在了她的心中。但在当时,全县各级对“一岗双责”认识不足,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四项控制指标”居高不下,安全形势一度十分严峻。在此情况下,她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靠实各级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县委、县政府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33个增加到38个,进一步细化了党政班子成员和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责任。从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到乡镇、部门和社县每年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大目标管理考核力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落实。建立督查通报、预警约谈、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县形成了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迅速好转。

  二是抓机构完善监管网络,着力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应急管理工作尤为如此。面对基层基础薄弱、执法设备落后的现状,她积极协调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

  门,在县上成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增加3名编制,配备科级专职副大队长,应急部门编制增加到17名。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和各乡镇、社区内设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备**名专兼职干部;在企业较多的工业园区设置执法机构,配备2名专职监管执法人员,形成了上下衔接、全面覆盖的监管网络。在机关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安监部门落实办公用房450平米,配齐车辆、设备,并将应急工作经费按上年财政总支出0.5‰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有效改善了执法基础条件。同时,她还邀请专家对各级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并提出“3+2”的执法工作模式,督促安监干部3天下企业单位检查、2天处理内务,跟踪督促一线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打造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实、纪律严”的安监执法队伍。

  三是抓监管强化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县辖县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达1200多家,监管量大、面广、任务重。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必须实行严管重罚,从企业这个源头管控,让企业自觉重视安全生产。去年6月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她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将18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任务,县分行业领域分解落实到各常委和各副县长牵头的14个专项检查组,成立了由23名专家组成的安全生产专家库,采取拉网式排查和聘请专家集中“会诊”等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三项行动。目前,这种分组检查的形式已固化为长效制度,形成了节日检查、日常监管和“打非治违”的常态化机制。每逢重大节假日前夕,她带头亲自带队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坚持“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的三严执法标准,督促限期跟踪整改,有效预防了安全事故发生。自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以来,她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81次,排查一般安全隐患2108条,隐患整改率达到98%,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率、查处率、结案率均达到100%。

  四是抓宣传弘扬安全文化,大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安全生产是为广大群众求保障的工作,只有寓安全监管于服务和

  宣传之中,让企业和职工、社会和公众都参与进来,才能实现生产和安全两不误,才能促进发展、构建和谐,这是她对安全生产工作内在涵义的理解。对此,她提出“典型示范、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年活动,力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三年多的创建,全县三级以上达标企业达136户,主体责任落实示范企业16户,占到工业企业总数的47%,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积极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实施每年约谈50名企业法人、培训500名安全管理人员和5000名一线员工的“555”约谈培训工程,从源头上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协调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大检查专栏和安全生产知识解读专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应急救援演练等一系列活动,营造了全社会关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篇六: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凉?(德昌,会东)?部任前公?德昌?部任前公?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四川省党政领导?部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步减少??失察失误,把?部选好选准,现将黄利丹等26名同志拟任职情况公?如下:黄利丹,?,汉族,中共党员,黄利丹,1980年4??,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拟任县级部门正科级领导职务。李伟,男,彝族,中共党员,李伟,1978年6??,党校?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级主任科员,拟任县级部门正科级领导职务。曾晓鸿,男,汉族,中共党员,曾晓鸿,1974年10??,党校?专学历,现任德昌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级主任科员,拟任县级参公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伍华云,?,汉族,中共党员,伍华云,1977年5??,党校?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档案馆副馆长、?级主任科员,拟任县级参公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王莉,?,汉族,中共党员,王莉,1987年12??,?专学历,现任德昌县永郎镇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拟任县管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吴仲军,男,汉族,吴仲军,1976年10??,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妇幼保健计划?育服务中?副主任,拟任县管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彭?先,?,回族,彭?先,1973年6??,在职?专学历,现任德昌县科协副主席,拟任县管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王昆,男,藏族,中共党员,王昆,1984年1??,?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昌州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胡东海,男,彝族,中共党员,胡东海,1986年12??,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任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谢?杰,男,汉族,中共党员,谢?杰,1985年11??,?学、农学学?,现任德昌县委巡察办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正职。赵贤宇,男,汉族,中共党员,赵贤宇,1983年10??,?学、法学学?,现任德昌县茨达镇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拟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正职。李斌,男,汉族,中共党员,李斌,1988年12??,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发改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正职。张显智,男,汉族,中共党员,张显智,1977年12??,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委编办三级主任科员,拟任县级部门副科级领导职务。边绍红,男,汉族,中共党员,边绍红,1972年5??,在职?专学历,现任德昌县?民法院宽裕法庭副庭长、?级法官,拟任县级部门副科级领导职务。董康君,男,汉族,中共党员,董康君,1971年7??,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民法院乐跃法庭副庭长、?级法官,拟任县级部门副科级领导职务。偏初扎西,男,藏族,中共党员,偏初扎西,1980年12??,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民法院四级警长,拟任县级部门副科级领导职务。黎存安,男,汉族,中共党员,黎存安,1984年6??,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巴洞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拟进?步使?。唐奎,男,汉族,中共党员,唐奎,1987年12??,?专学历,现任德昌县热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拟进?步使?。纪安冬,男,蒙古族,中共党员,纪安冬,1991年1??,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巴洞镇纪委副书记、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副科级领导职务。邱刚,男,彝族,中共党员,邱刚,1981年11??,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热河镇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副科级领导职务。邓钦予,男,汉族,中共党员,邓钦予,1991年12??,?学、?学学?,现任德昌县委党员教育中??级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副科级领导职务。

  海松,男,彝族,中共党员,海松,1985年8??,?学、教育学学?,现任德昌县乡村振兴局管理九级?部、盐源县?乌镇长坪?村第?书记,拟任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王泽艳,?,汉族,中共党员,王泽艳,1982年8??,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卫?健康局专技九级?部,拟任县管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贺?濨,?,汉族,中共党员,贺?濨,1986年8??,?学、法学学?,现任德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管理?级?部,拟任县管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何璐,?,汉族,中共党员,何璐,1988年8??,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商务经济合作外事局管理九级?部,拟任县管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王娟,?,汉族,王娟,1989年8??,在职?学学历,现任德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管理九级?部,拟任县管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中共德昌县委组织部2022年3?19?会东?部任前公?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和《凉?州党政领导?部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步减少??失察失误,把?部选好选准,现将杨?友等同志拟任职情况公?如下:杨?友,男,汉族,杨?友,1973年11??,党校?专,中共党员,现任县?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科科长、?级主任科员,拟进?步使?;秦璐,?,汉族,秦璐,1990年12??,?学、?学学?,现任县融媒体中??级播?员,拟任县级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王仕林,男,汉族,王仕林,1981年11??,在职?学,现任县妇幼保健和计划?育服务中?副主任,拟任县级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邓朝?,男,汉族,邓朝?,1989年10??,党校研究?,中共党员,现任新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任乡镇党委书记职务;李兴祥,男,汉族,李兴祥,1981年2??,党校?专,中共党员,现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长职务;张飞,男,汉族,张飞,1974年9??,党校?学,中共党员,现任鲹鱼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任乡镇党委书记职务。?部群众如对以上?选有不同意见,或认为?选在德的??有不良反映,或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以及违反廉洁?律的?为,请于5个?作?内(2022年3?22??2022年3?28?)通过信函、电话和?络举报等?式向县委组织部?部监督股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式,以便调查核实。县委组织部?部监督股电话:0834-5428380,12380-5,短信举报电话:18892812380,传真:0834-5422546。中共会东县委组织部2022年3?21?来源:德昌党建、先锋会东

篇七: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I人物心里总是想着工作肩上始终杠着责任—记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帅◎李煥军陈秋韵谭帅(左二)在中民优能(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浦北新能加油站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这是应急人的本职工作。百姓平安我们才心安,百姓难安我们就不安。”这是80后的钦州市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帅常常挂在嘴边的话。不管是负责疫情防控物资发放、自然灾害防治,还是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管等重点工作,他始终坚守红线,不断学习创新,用忠诚守住安全底线,呕心沥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务必于19时30分到县政府会议室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会议。”

  2020年1月24日(除夕)18时40分,正在老家龙门镇吃年夜饭的谭帅突然接到会议通知,看着年迈的双亲,他有些于心不忍,但还是鼓起勇气说:

  “爸妈,现在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需马上去开会。”听到这话,他那正在吃饭的儿子脸上马上没有笑容。谭帅向父亲投去了救助的目光。父亲虽然有些不愿,但还是说:“快去吧,有你们。”可这一忙,就忙了很久。“从疫情防控开始,他下班时间从不固定,有时在街上吃碗粉就继续工作,教育儿子、做家务几乎不插手。”妻子爱怜又埋怨地说。为了做好工作,谭帅把对父母、妻儿的爱深深地埋在心底,把精力都投人到疫情防控第一线。2月1日20时,已连续多天坚守岗位的谭帅又接到紧急通知,他要负责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发放。当晚21时,谭帅组织精干人员驱车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疫情防控物资,连夜完成了物资的清点、接收、登记工作,第二天,他又及时将物资发物资保障不言苦累“您好,是应急管理局的谭帅吗?这里是县政府办,请你们在大家心安。”谭帅的心里一阵酸楚,说:“我欠你们的太多了,忙完了一定在家好好陪你2021.541人物I放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手中。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谭帅的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紧密安排,时常忘记当天是周几,更不要说双休日、节假日了。为

  了能把防疫物资调配到位,确保前线物资充足,自接手发放疫情防控物资以来,谭帅每天从清早忙碌到深夜,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累了就在物资仓库的椅子上打个吨,而一听到有任务,他就迅速起身,又精神百倍地出发了。在他的统筹协调下,该局累计发放了一次性口罩200多万个、纱布口罩2万多个、一次性医用口罩近2万个、一次性儿童口罩4万多个、一次性医用手套3万多双、水银体温计1万支以及消毒液一大批等他经手的物资有数百万件,没有出现毫差错,得到县领导和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防灾减灾治理细致“我局成立时,正处于清明防灭火的关键时期,防灭火工作等不了、慢不得。”浦北县森林防火中心主任、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灾害管理股负责人(兼)

  高广南说:“为了扭转火灾形势,谭副不辞辛劳,筹经费、组队伍、跑装备,确保了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的稳定。”浦北县地处六万大山,植被原始、古木参天,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森林覆盖率高达73.03%。森林防灭火422021.5T.作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3谭帅通过学习和调研,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他与北通镇高林森林消防队联系,在重点防火期聘请该队12名队员,并对他们集中培训,配备摩托车、灭火机、防护服、头盔等森林消防装备。其中6人在县应急管理局全天24小时值班,另6人在北通镇待命,一旦发生火灾,就近派出灭火。2019年12月8日,大成镇一山林发生火灾,谭帅亲自指挥森林消防队员、钦廉林场的十部职T.和附近的群众,在最短的时间里将大火扑灭。在他的组织指挥下,福旺镇、龙门镇等多起森林火灾成功扑灭。2019年8月,国家森林防火暗访组到浦北县暗访时,高度赞扬了该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站在群众的角度来看,防汛重在‘防’,然后才是

  ‘救’,因为救得再好,群众仍然有损失。谭帅非常注重汛前的预防和准备工作。”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黄坚葵说。2019年3月,该局从县水利局接手防汛抗旱工作,当时除了从水利局转隶3人外,其他一切从零开始。谭帅在局主要领导的支持下,及时厘清职责,出台了《关于扎实做好防汛减灾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完善了防汛协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全县42座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工程管理责任人,并在《钦州日报》刊登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他还完善了汛期全县水库、23座水电站24小时值班制度。6月是浦北县洪涝灾害主汛期,出现几次突发强降雨,乡村道路泥泞,山塘、水库暴涨。他不顾个人安危,带领局应急指挥和灾害管理股人员到防汛形势严峻的山塘、水库察看水情,并根据雨情水情果断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保障了主汛期无人员伤亡、无较大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是2019年5月移交过来的。当时已进人防汛期,出现了几起滑坡、崩塌事件。白天我和同事们到地质灾害严重的隐患点现场勘查,晚上整理资料,研究解决的办法。”

  谭帅提起刚接手此项工作时还记忆犹新。为了尽快熟悉全县地质灾害情况,他走遍了17个镇(街道),现场检查了300多个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全县1016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环境情况已形成一幅高清地质灾害防治战略地图,且印在他的脑海里。他抓住落实经费这个“牛鼻子”,跑上级业务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找财政沟通,精诚所至、金

  石为开,与他接触的领导为他这种认真执着、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工作激情所感动,纷纷在政策

  上给予倾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争取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500万元、自治区资金220万元对浦北中学、北通楠垌小学、福旺六合塘田小学等进行工程治理;争取县财政专项资金对轩辕公馆和五皇商城2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协调市财政出资9.8万元为全县20429名

  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S全监管服务有方“他检查很严格!

  ”提到谭帅,浦北县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第一反应就是“严”。“他从来不提前打招呼,每月都会来几次,检查督促我们的工作,有时还给员工讲解安全防范知识,或法律法规。”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负责人陈家词说。浦北县生产的烟花爆竹远销欧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也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谭帅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强监管严执法年”

  专项行动要求,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管股等相关科室人员,聘请专家开展烟花爆竹“打非”、退出清零专项行动,推进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使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原来27家整改提升到10家,维持批发企业7家、零售店(点)114家。他争取自治区应急厅专项资金90万元,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视频监控的安装,实现在线实时监控。“员工上岗必须拿到培训

  合格证,但我厂的员工大多数是附近村庄的妇女,年龄偏大、文

  化程度普遍较低,又不熟悉电脑操作,很难通过考试拿到培训合格证书。”浦北县华宇烟花厂负责人陈铭华说:“谭副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及时为我们解决了这个难题。”

  2020年5月,谭帅在明查暗访中得知此事后,主动与培训机构商量,由

  培训机构到现场对企业员工进行集中培训,然后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考试,解决了企业员工考试难的问题。用什么方式方法提高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这是谭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经过深思熟虑,他组织业务人员会同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骨干)组成交叉检查组,采取2家企业的抽调人员检查另外1家企业的交叉检查方式,对全县1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互相检査,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求被检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

  期完成整改任务。谭帅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工作以来,多次组织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排查发现问题隐I人物患50项,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联合县城管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对全县6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此外,他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十分严谨,完成了泉水镇旺升环保碳厂“2020?8?

  18”

  触电事故、东禾工贸有限公司“2020?9?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谭副年轻有朝气,雷厉风行、敢说敢做,工作从不挑肥拣瘦,不管工作轻重,只要交给他办,他就一定能办好,是一个复合型的领导干部。”黄坚葵不加掩饰地给予谭帅高度认可。浦北县应急管理局组建两年多来,正是由于像谭帅这样的应急人心里总是想着工作、肩上始终扛着责任,任劳任怨、担当作为,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紧紧围绕风险隐患一幅图、会商研判一口径、上下联动一条链、应急抢险一张网、善后处置一盘棋、综合保障一体化“六个一”应急管理机制,多项工作得到上级的表扬和推广。因

  此,谭帅获得全区应急管理系统“打造应急铁军树立勤廉榜样”

  先进个人称号。本栏责编梁萍2021.543

篇八: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辛英与五莲县应急管理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1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

  【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辛英;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五莲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辛英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五莲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辛英

  【当事人-公司】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五莲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传峰刘平刚

  【代理律所】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2行政处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辛英

  【被告】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五莲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18:57:1辛英与五莲县应急管理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1行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英,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康永金,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上诉人之夫。

  委托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2/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五莲县交警大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75540082X8。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王怡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笑,该局法规科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组织机构代码00437027-9。

  法定代表人朱贵友,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柳善,五莲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与法规科科长。

  上诉人辛英因诉被上诉人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五莲应急管理局)、五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莲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辛英系日照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康达公司工作人员康永金系夫妻关系。康达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等,但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11月20日,日照菲特泰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特泰克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康达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车间、仓库更换屋面板,工程地点为市北区新河路东首,菲特泰克厂内,工程范围和内容为全部工程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工程总价为60万元,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为周加荣,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为王海东,双方对各自负责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处有发包方菲特泰克公司及承包方康达公司工作人员康永金的3/12签字。同日,康永金作为甲方与王海东作为乙方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由乙方王海东负责拆装潮河工业园运动体育厂房6间,同时对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工人保险、安全事故责任、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24日,王海东联系到林某、林贵波等六人至菲特泰克公司施工车间进行钢结构屋面板的拆除与更换。2018年12月27日中午,王海东安排林某、林贵波负责涉案车间北侧屋面的施工,12时40分左右,林某、林贵波自车间屋面跌落至地面,事故致使林某死亡、林贵波受伤。

  2018年12月29日,死者林某亲属分别向原日照市安监局、原五莲县安监局举报。经五莲县政府授权安排,由五莲应急管理局牵头,纪委监委、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于2019年3月28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为施工人员提供有效安全防护条件,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法组织施工,施工人员林某和林贵波在事发车间施工时,彩钢板南侧脱落,导致林某和林贵波掉落到车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康达公司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承揽涉案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且未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绳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涉案事故是一起违法修缮工程施工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五莲应急管理局对康达公司处40万元罚款;对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英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019年4月3日,五莲县政府批复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认同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2019年4月3日,五莲应急管理局对涉案事故立案,并展开调查,经康达公司及辛英申请,五莲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5月9日举行听证会。2019年5月30日,五莲应

  4/12急管理局以辛英作为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存在事故瞒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七)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辛英罚款9300元。辛英不服上述决定,向五莲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莲县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了莲政复决字[2019]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五莲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辛英不服复议决定,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2018年12月31日,事故死者林某的亲属与菲特泰克公司、康达公司、王海东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上述两公司及王海东共同赔偿林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0万元。2019年7月18日,涉案伤者林贵波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对王海东、菲特泰克公司、康达公司的民事诉讼,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鲁112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海东赔偿林贵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1379元,康达公司、菲特泰克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认为,第一,五莲应急管理局对涉案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享有行政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按照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

  5/12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拥有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职权。本案中,涉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地为五莲县辖区,五莲县政府批复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莲应急管理局作为五莲县行政区域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辛英的违法行为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第二,五莲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五莲应急管理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听证报告书、工程合同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涉案工程由康达公司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因康达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导致施工人员一死一伤事故。辛英作为康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违法行为系构成涉案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五莲应急管理局据此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第三,五莲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生产安全事故经五莲县政府批复,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辛英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五莲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辛英作出处罚。五莲应急管理局根据五莲县政府的批复,对辛英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后充分听取了辛英的陈述、申辩,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故五莲应急

  6/12管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第四,五莲应急管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本案中,五莲应急管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辛英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五莲应急管理局认定辛英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第五,五莲县政府收到辛英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向五莲应急管理局送达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经审查决定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五莲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五莲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

  7/12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辛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辛英负担。

  上诉人辛英上诉称: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承包了菲特泰克公司约9000平方米的六个厂房的车间、仓库更换屋面板工程,但是发生事故小车间的屋面板更换是在对六个厂房车间的屋面板更换以外菲特泰克公司又安排王海东干的,王海东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这个事实,虽然他在笔录中还陈述后两个车间没有签订合同是当时周加荣口头安排的,和康永金说了,康永金没反对,并且还送来了材料,但是康永金在询问笔录中从未同意后两个车间也是由上诉人施工的事实,后两个车间是用了上诉人的材料。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义务的规定,而非对法定代表人义务的规定。三、五莲县政府没有证据证实五莲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五莲应急管理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从康达公司与菲特泰克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7号、8号车间屋面板更换工程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2.从合同实际履行看,康达公司共为菲特泰克公司依次进行了8个车间和仓库的屋面板更换,康达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施工现场供料,并安排吊车进场,整个工程施工过程均在康达公司实际负责人康永金的指挥和安排下进行。3.从合同价款的兑付来看,菲特泰克公司与康达公司直接发生付款关系(包括7号、8号车间屋面板的更换工程),与王海东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发生直接付款关系,工程使用的吊车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出事当天更换7号、8号车间屋面板的吊车费用)均由康达公司支付给吊车司机。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有误,辛英作为康达

  8/1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该条规定的相关义务。三、五莲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依法提交了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五莲县政府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上诉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五莲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并按规定通知了五莲应急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五莲应急管理局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审查,五莲县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了莲政复决字[2019]1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当日向上诉人进行了邮寄送达。二、涉案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康达公司与菲特泰克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明确确定王海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管理人,其根据康达公司要求进行涉案车间屋面更换时,已向康永金进行了汇报,康永金未反对,且向施工现场供料,并安排吊车进场,应视为康达公司已同意并实际履行了合同。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辛英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五莲应急管理局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被上诉人五莲应急管理局提交(2020)鲁112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的时间是2020年8月4日,在一审之后,这份刑事判决书认定康永金、王海东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康永金系主动投案自首。该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是错误的,证明被上诉人五莲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上诉人五莲县政府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9/12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被上诉人五莲应急管理局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工程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康达公司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对项目施工进行有效地安全管理,违法组织施工,涉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系《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五莲应急管理局作为区域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涉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处罚。因此,原审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上诉主张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证据,对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是否正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10/12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涉案事故系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被上诉人五莲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康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英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辛英上诉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系对生产经营单位义务的规定,而非对法定代表人义务的规定,本院认为,从《安全生产法》的整体规定来看,《安全生产法》在恪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并无不当之处。

  最后,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是否正确的问题。五莲县政府依法受理上诉人的申请,依法通知当事人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后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辛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阳

  城

  审

  判

  员

  王

  田

  11/12审

  判

  员

  高月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建秀

  书

  记

  员

  丁

  丽

  fnl_117982261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2/12

篇九: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海霞李扬丽李太山

  【审理法官】任海霞李扬丽李太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黄伟

  【当事人-公司】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张元锋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张元锋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宏强张元锋

  【代理律所】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1/13【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显示,2011年1月-12月黄伟的年收入为40480.94元;2015年1月-12月,黄伟的年收入为39766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截至被举报之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公司董事长黄伟均未将两起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可以认定该公司和黄伟的瞒报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故对上诉人黄伟主张行政处罚已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谎报、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100%的罚款。涉案违法行为属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瞒报行为,2018年被一次性发现,栾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黄伟2011年和2015年两年收入总和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不足。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13【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应急管理局分别承担25元。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黄伟与上诉人栾川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22:28:0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栾川县纪律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三起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函"……要求核实反映的三起安全事故是否属实,如属实,请将事故性质作出认定,如属责任事故,请将事故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反馈。后栾川县纪委、栾川县安监局、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栾川县公安局抽调人员展开调查询问,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截至举报之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将该2起事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原告申请听证。2019年1月14日由被告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2019年1月30日,被告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80246.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日送达给原告。后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原告黄伟作为事故企业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对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企业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至今没有上报,该行为应该属于瞒报,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原告黄伟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黄伟上一年的收入为80246.94元,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

  3/13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原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送达后,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伟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行政处罚已经超过法定处罚时效。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理解问题:1、追诉时效是对行政权的约束的限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不能随意地加以扩大解释。本案中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瞒报行为的危害后果与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当中那么所有的违法行为在未发现之前违法后果都处于持续当中如果按照被上诉人方的观点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追诉时效对此我方认为对于追诉时效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不能随意地加以扩大解释。2、违法行为的连续与违法结果的连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就违法而言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有结果结果都是有持续性的以结果的持续性来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那么就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意义事故迟报瞒报行为依附事故而存在故此行为不可能为连续违法行为瞒报行为的法定义务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事故发生后1小时未按照规定上报瞒报的结果的已经产生之后的未报告是瞒报的违法行为结果的持续而不是违法行为的持续。3、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年10月26日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明确规定: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连续状态必须是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即2000年4月6日、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的三起安全事故的瞒报是分别出于三个违法故意并不是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续状态的法定情形。4、将瞒报行为解读成

  4/13一个持续性的违法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瞒报行为属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持续状态瞒报行为一旦形成就产生了一定社会危害可能性就是既遂它危害的是国家安全管理制度不存在什么持续状态瞒报行为实施之后在当时的确不符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管理秩序混乱这属于它的危害后果但是一直瞒报并不代表安全管理秩序一直处在混乱的状态中属于行为犯即实施行为之后有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既遂没有持续状态。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5、查证属实是否是认定事故瞒报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我方认为“查证属实"是认定事故瞒报的实体标准事故瞒报行为从瞒报发生时就已经产生是否瞒报的产生并不取决什么时间被查证属实而是取决于是否有瞒报行为因此查证属实并不是认事故瞒报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起两事故均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时效现在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由被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上诉称,2018年11月30日,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中共栾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栾川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三起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函》,反映“有群众举报鑫川公司2000年3、4月大王沟铅锌矿、2012年2月银洞沟铅锌矿、2016年4月14日大王沟铅锌矿分别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接到函件后,栾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监察委、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和我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2000年4月6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王沟铅锌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2012年2月23日,鑫川公司银洞沟铅锌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2016年4月14日,鑫川公司大王沟铅锌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该三起事故,相关人员均未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以上案件事实,有联合调查组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干活工人及死亡人员亲属证人证言、赔偿协议等证据证明,且所有的一审原告包括黄伟在听证、起诉和一审庭审中对这一事实也完全予以认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5/13报;第三十六条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据此,我局对时任鑫川公司董事长职务的黄伟瞒报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80246.94元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结果适当。汝阳县人民法院对以上事实也予以认定,同时也认定该两起事故时任鑫川公司董事长的黄伟有报告义务,我局给予黄伟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却以我局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黄伟的上一年的收入为80246.94元,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我局作出的(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庭审中,黄伟对事实已经完全予以认可,也未对罚款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黄伟本人已经默认罚款数额的情况下,汝阳县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地予以认定,但是却作出错误判决。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我局作出的(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3行终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栾川县君山路文化艺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局长。

  6/13应诉负责人关鸿,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该局法规科科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伟因与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伟的委托代理人赵宏强,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的应诉负责人关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张元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栾川县纪律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三起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函"……要求核实反映的三起安全事故是否属实,如属实,请将事故性质作出认定,如属责任事故,请将事故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反馈。后栾川县纪委、栾川县安监局、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栾川县公安局抽调人员展开调查询问,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截至举报之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将该2起事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原告申请听证。2019年1月14日由被告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2019年1月30日,被告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80246.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日送达给原告。后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原告黄

  7/13伟作为事故企业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对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企业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至今没有上报,该行为应该属于瞒报,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原告黄伟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黄伟上一年的收入为80246.94元,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原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送达后,黄伟、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伟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行政处罚已经超过法定处罚时效。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理解问题:1、追诉时效是对行政权的约束的限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不能随意地加以扩大解释。本案中,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瞒报行为的危害后果与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当中,那么所有的违法行为在未发现之前违法后果都处于持续当中,如果按照被上诉人方的观点,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追诉时效,对此我方认为,对于追诉时效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不能随意地加以扩大解释。2、违法行为的连续与违法结果的连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就违法而言,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有结果,结果都是有持续性的,以结果的持续性来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那么就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意义,事故迟报瞒报行为依附事故而存在,故此行为不可能为连续违法行为,瞒报行为的法定义务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事故发生后1小时未按照规定上报,瞒报的结果的已经产生,之后的未报告是瞒报的违法行为结果的持续,而不是违法行为的持续。3、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年10月26日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8/13明确规定: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连续状态必须是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即2000年4月6日、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的三起安全事故的瞒报是分别出于三个违法故意,并不是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续状态的法定情形。4、将瞒报行为解读成一个持续性的违法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瞒报行为属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持续状态,瞒报行为一旦形成,就产生了一定社会危害可能性就是既遂,它危害的是国家安全管理制度,不存在什么持续状态,瞒报行为实施之后,在当时的确不符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管理秩序混乱,这属于它的危害后果,但是一直瞒报并不代表安全管理秩序一直处在混乱的状态中,属于行为犯,即实施行为之后,有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既遂,没有持续状态。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5、查证属实是否是认定事故瞒报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我方认为“查证属实"是认定事故瞒报的实体标准,事故瞒报行为从瞒报发生时就已经产生,是否瞒报的产生并不取决什么时间被查证属实,而是取决于是否有瞒报行为,因此查证属实并不是认事故瞒报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起两事故均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时效,现在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由被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我局所做行政处罚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在事故发生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是企业

  9/13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一直瞒报至被举报发现,其主观故意状态一直持续。2000年4月6日、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的三起安全事故瞒报行为,行为人的违法故意无论是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都具有一致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三起事故的违法故意相同,仅因是发生了三起违法事故上诉人就认定为不是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是三个违法故意毫无根据可言。瞒报行为一旦形成,就产生了一定社会危害可能性,危害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诉人认为瞒报行为属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持续状态,明显是在歪曲行政处罚时效钻法律漏洞。本案中如果没有2018年11月份群众的举报,那么是否会再出现像2000年4月6日、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的安全事故被瞒报的情况也就不得而知,就因为2000年4月6日的瞒报行为助长了侥幸心理的滋生,才会随后再次接连出现瞒报行为。瞒报行为实施之后,对安全管理秩序的影响是持续性的,只是未被监管部门发现,而不能由此认定安全管理秩序就是持续稳定的。因此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应从被举报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该三起瞒报行为严重侵害了安全管理秩序,使安全管理秩序持续陷于混乱,不能以瞒报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就认定其不存在持续状态。三起瞒报行为系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都纷纷效仿上诉人的瞒报行为,在未被发现之前实施多次瞒报行为,被发现或举报后再以瞒报行为不存在持续状态为由进行抗辩,明显就是为了逃避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的强词夺理。制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安全管理秩序,而如果按照上诉人所述未被发现的不遵从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而造成的安全管理秩序的混乱,不能代表安全管理秩序的一直混乱,那这样人人都可以毫无顾忌地实施侵犯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要不被发现就可以,或者被发现了也能当做违法行为已经是既遂,安全管理秩序也只是片刻的混乱,被发现时已经恢复正常即可,这明显与基本的法理精神不符。综上所述,上诉人关于处罚时效的上诉理

  10/13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毫无根据可言,望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上诉称,2018年11月30日,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中共栾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栾川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三起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函》,反映“有群众举报鑫川公司2000年3、4月大王沟铅锌矿、2012年2月银洞沟铅锌矿、2016年4月14日大王沟铅锌矿分别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接到函件后,栾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监察委、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和我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2000年4月6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王沟铅锌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2012年2月23日,鑫川公司银洞沟铅锌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2016年4月14日,鑫川公司大王沟铅锌矿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该三起事故,相关人员均未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以上案件事实,有联合调查组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干活工人及死亡人员亲属证人证言、赔偿协议等证据证明,且所有的一审原告包括黄伟在听证、起诉和一审庭审中对这一事实也完全予以认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三十六条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据此,我局对时任鑫川公司董事长职务的黄伟瞒报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80246.94元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结果适当。汝阳县人民法院对以上事实也予以认定,同时也认定该两起事故时任鑫川公司董事长的黄伟有报告义务,我局给予黄伟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却以我局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黄伟的上一年的收入为80246.94元,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我局作出的(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庭审中,黄伟

  11/13对事实已经完全予以认可,也未对罚款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黄伟本人已经默认罚款数额的情况下,汝阳县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地予以认定,但是却作出错误判决。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我局作出的(栾)安监罚[2019]执001号行政处罚决定;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黄伟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显示,2011年1月-12月黄伟的年收入为40480.94元;2015年1月-12月,黄伟的年收入为397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2月23日、2016年4月14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截至被举报之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公司董事长黄伟均未将两起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可以认定该公司和黄伟的瞒报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故对上诉人黄伟主张行政处罚已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谎报、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100%的罚款。涉案违法行为属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瞒报行为,2018年被一次性发现,栾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黄伟2011年和2015年两年收入总和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不足。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12/13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黄伟与上诉人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分别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任海霞

  审判员

  李扬丽

  审判员

  李太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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