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定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州市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定政办〔2015〕74号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秩序,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定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定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州市2016 年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政办〔201574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秩序,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安全,所有长期零售点与定州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签订购销合同,实行配送管理。市供销社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连锁零售点的统一布点及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违规产品进入市场。

二、布点要求

全市设烟花爆竹零售点310个左右,其中:各乡镇办长期零售点80个左右,临时零售点220个左右;炮业公司系统内零售点设置10个左右。每个乡镇常年零售点设置13家左右,每个办事处常年零售点设置14家左右。三城区办事处临时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0家,各乡镇(含长安区办事处)临时零售点不超过6家。北城区、南城区、西城区临时零售点分别设置在清风北街(定州市顺城加油站以北100米)、清风南街(护城河桥以南)、中兴路西路(博陵街与中兴路交叉口以西)地段。

三、零售点申办条件

(一)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分长期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必须有销售门店和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其中销售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临时零售点可采用搭建销售篷的方式经营,销售篷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必须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与城镇燃气设施、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储存场所不得设置电器和照明设备,如确需设置,其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场所必须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灭火器(不少于2个)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住宿人员。

(六)零售点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长期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要依法向工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八)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零售点许可办理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者申请、逐级验收、市安监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申请人到辖区乡镇(办)领取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审查书后要附图注明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准确位置及周边安全条件)。

(二)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审查。

一是长期零售点的审查:各乡镇(办)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由市供销合作社对烟花爆竹连锁店统一进行布点审查合格后,报市安监局进行复审合格,由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将各烟花爆竹连锁店资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窗口予以受理。

二是临时销售点的审查:临时销售点由辖区各乡镇(办)进行审查,报市安监局备案后,由各乡镇(办)统一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窗口予以受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各零售点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手续由各乡镇(办)在零售点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统一办理。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培训机构对负责人及其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四)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按要求缴纳雇主责任险。

(五)负责人及其销售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市安监局下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申请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本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严禁购销非法和不合格产品。

(七)长期零售点烟花爆竹总停滞药量不得超过80公斤;临时销售点烟花爆竹储存总停滞药量不得超过50公斤。

五、零售点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共定州市委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治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的意见》(定字〔201044号)文件要求,自2016131日起至223日结束,由市“打非”办牵头,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五个监管执法组,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分片督导。各乡镇(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等部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不发生安全事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执法组要在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向市“打非”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小组抽调人员执法检查期间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始终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执法检查期间要全员在岗在位。

(二)强化执法检查。要严格市场准入,净化市场环境,对销售非法、超标产品,要追根溯源,严查非法生产窝点及原材料来源,一追到底,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从重惩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监管执法组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互通、执法联动的工作格局。对暴力抗法的不法人员要依法上限处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监管执法组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秉公执法,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执法到位。市督察局、市安委办要对各乡镇办、监管执法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推荐访问:定州市 烟花爆竹 经营管理 【安监方案】定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