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我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依法治税,完善我区协税护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我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依法治税,完善我区协税护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区、街(镇)联动的原则。加强和完善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既要有利于调动协税护税和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全区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第三条  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税收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公安分局政委、区财政局长、区国税局长、区地税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招商局、区文广局、区工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协税护税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制定年度协税护税工作目标,对各部门进行科学分工,搭建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街道(镇)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筹协调,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协税护税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街道(镇)日常协税护税工作,下达并协助街道(镇)完成税收任务,负责协税护税人员业务培训,负责与协税护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换等。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税务机关为主抓,司法机关为保障,街道办事处(镇)为骨干,社区居委会为延伸的综合治税体制。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1、每月11日由区协税护税办牵头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有针对性的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一步协税护税工作进行布置。

2、每个季度末召开全区收入分析会,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税务工作指导、协调,对各方协税护税工作总调度,研究分析当前区域内的税收征管情况,以及解决在税收征管工作突出问题,各单位交流总结协税护税经验和好的做法。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网络与计算机为依托,以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为平台,建立完善街道税源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每月16-26日区国、地税将关、停、并、转、开业户涉税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更好的实现街道(镇)税源信息动态管理。

(三)成立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站,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负总责,各街道(镇)明确一名副主任(副镇长)具体负责协税护税日常工作。以各街道(镇)为单位划片管理,每个片安排一名国、地税干部和若干名协税护税人员驻片管理,对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负总责,驻片管理管理人员每月16-26日应在各街道办事处(镇)集中十个工作日合署办公,对辖区内当月个体、房屋出租的房产税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进行按期申报,及时缴纳税款;对辖区内新开业户、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双定户核定等情况进行巡查巡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及时整理、填写、保管并移送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等基础工作。

(四)建立巡查巡管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堵塞税收漏洞,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每月20日以后区协税护税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会同税务部门对各街道(镇)辖区内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巡查巡管,一经查出有税不征、漏征漏管等现象存在,补交税收一律划归区本级,同时对街道协税护税经费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扣缴,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建立考核机制。对在全年协税护税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排名靠后且未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单位协税经费和个人效益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方案另定)。

(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保障体系。由于税收征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建立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各街道(镇)等部门单位组成保障体系,指定专人组成联合应急小组,实行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启动后,各方迅速集结,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  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协助税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个体和房产税收以及零散税收的日常征管和催报催缴工作,同时要做好区域范围内的税收纳税造册登记台账工作,对辖区内的纳税大户和重点户定期走访,及时发现、掌握最新税源情况,并返报区税务部门。

(二)对所辖区域委托监管对象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高二漏三假”(高收入者、漏征、漏管、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情况进行巡查巡管,通过定期排查发现新增税源,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按期解缴税款。发现偷、逃、抗税户及时通报区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综合职能作用,整合资源,化解征纳矛盾。

(三)协助税务部门对街道(镇)所辖区域的税收清理整治(主要针对隐蔽性较强的小型生产加工、总经销、总代理企业或个体陶瓷艺人作坊、工作室的能耗、物耗、费用、收入等数据的收集)。

(四)各街道(镇)对上月纳税征管底册进行核对,有无漏征少征等情况,应在当月7日前反馈给区协税护税办公室和区税务部门。

(五)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各街道(镇)要选择合适的地点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和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以及新开业户的双定额进行张榜公布。

(六)各街道(镇)对协税护税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并对国、地税派驻的税收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意见,考核情况上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和税务部门。

第七条  区税务部门对街道(镇)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区税务部门健全基层分局和区局二级阳光民主评税机制。基层分局在每月核定税收或年度税收调整时应邀请街道(镇)协税护税相关人员和个体行业代表参加;区局在核定税收和年度税收调整时要邀请区协税护税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 负责对协税护税人员的税收业务指导,组织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给代征员证,持证上岗。

() 根据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的意见,与街道(镇)建立委托代征关系,每月28日前向各街道(镇)提供新增个体工商户和房产税征管底册,按月下达收入计划和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征管质量指标情况;并于每月2日以前将上月个体和房产税收实际征收情况和底册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三)每月申报期后应及时向各街道(镇)提供当月电子征管数据,以便各街道(镇)及时了解区域内已申报和未申报情况,及时进行催缴。各街道(镇)应在接到相关数据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催缴结果书面报税务部门进行查处。

(四)对各街道(镇)上报的偷、逃、抗税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各街道(镇)。

(五)对注销户、停业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情况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次月6日前反馈各街道(镇)。

第三章     街道经费分配体制

第八条  对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比例分成、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分配体制,镇财政分配体制单列。

(一)街道财政的收入范围:

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前的税收征管情况,将我区范围内征收的(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文化娱乐业、公司制企业除外)区级地方税收收入划入街道收入范围。

1)街道完成当年的计划任务数,每个街道给予 50 万元工作经费,超任务数部分按地方部分给予50%奖励(除财政统筹10%外)。

2)为了充分调动街道对自用、出租经营性房产税收的征管工作的积极性,将对其征收自用、出租经营性房产税收地方部分全部予以奖励(除财政统筹10%外)。

3)对街道发展的一次性税收,对其地方留成部分,区、街实行46比例分成(除财政统筹10%外)。

(二)如遇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关政策另行确定。

第九条  经费兑现情况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核算后执行。个体税收实行每月预拨制,于次年第一月份初结算上一年度经费;房产税税收收入实行每月结算制。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凡区以前下发与本办法内容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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