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8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效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善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形成环境监管全覆盖。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科技执法手段,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摸清排污单位底数。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

二、工作要求及时间进度

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各类工业园区和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见附件2,市直相关部门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见附件3,邢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任务分解及工作要求见附件4

(一)各县(市、区)政府环境监管情况

工作要求:重点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各级网格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各类工业园区的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未按要求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时间进度2015325日前,按照邢台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邢环领〔201312号),结合本县(市、区)实际,修订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

2015610日前,完成辖区内列入2015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自律体系建设;

201595日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完成辖区内所有纳入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企业自律体系建设。

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当月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形成工作月报,会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展情况表》一并进行上报(见附表8)

(二)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

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存放、处置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特别是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机械、轻工、玻璃、医药、化工、造纸、酿造、印染、冶炼、制革、电镀、铅蓄电池、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矿山采选等单位的环境守法情况。按要求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填报《污染源基本信息表(试行)》(见附件5)、《工业园区基本信息表(试行)》(见附件6)、《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表(试行)》、《小型第三产业基本信息表(试行)》、《建筑施工单位基本信息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基本信息表(试行)》、《畜禽养殖行业基本信息表(试行)》(以上表格可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在线服务—下载区—表格下载—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中自行下载),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

时间进度:20153月底前,完成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中排污申报相关内容的填报工作;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统计上报上季度的排污费征收季报,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25日内上报上季度排污核定季报,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由系统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公章和主要领导的签字;按要求在每月25日前上报《突发公共事件月报表》,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上报《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统计表》(附表9);

2015610日前,完成污染源监管档案的建立和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所有排污单位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网上填报工作;

2015720日前,完成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的网上审核工作,生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各类工业园区基本信息表,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后存档;

2015820日前,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进行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各县(市、区)上报至邢台市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

201595日前,根据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生成《污染源现状评价》,包括辖区内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数量、类型、分布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环境监管情况等内容,《污染源现状评价》由各县(市、区)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

每个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当月辖区内全部污染源的日常监管情况,以文字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进行上报。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时间进度:2015325日前,进行全面自查,报送自查工作进展情况;

2015610日前,进一步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01595日前,列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清理整改方案及工作进度。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各类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情况,以及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时间进度:2015325日前,进行全面自查,报送自查进展情况;

2015610日前,进一步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01595日前,督导完成各类工业园区按照整改措施要求落实整改任务。

(五)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工作要求: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时间进度:2015325日前,完成全面排查,汇总上报违法违规问题取缔进展情况;

2015610日前,完成违法违规问题的取缔工作;

201595日前,对取缔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取缔到位。

(六)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工作要求: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时间进度:2015325日前,全面梳理辖区内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

2015610日前,完成“土政策”的清理废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情况

工作要求:一是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案件的查处整改情况,特别是重复访、进京赴省访等情况,重点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县级12369”环保热线接报后2小时到场、24小时反馈情况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等;

二是按照省环保厅《关于限期整治区域性重点环境问题的通知》(冀环办〔2013256号)要求,对辖区内区域性、敏感性环境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做到排查整治无遗漏。同时,重点检查辖区内“渗坑”污染,对发现 “渗坑”未列入备案名单的,立即启动责任追究,并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整治方案,进行生态修复。

时间进度:201532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案件,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

2015610日前,督导确定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区域整治措施的落实,汇总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度情况;

201595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58号)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健全组织体系,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要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进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列出专项经费,保障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201523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和联系人等有关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3月起,每月至少报送两期工作信息,内容要围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及成效。

2015325日前、610日前分别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季度情况调度报表(见附表7);

201595日前,形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惩处力度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治理方案,逐一处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治理目标和时限要求。要结合“利剑斩污”、“零点行动”“渗坑”整治以及省环保厅远程执法抽查等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当地政府应依法处理;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排污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按照“六个一批”的要求(按日处罚一批、查封扣押一批、限产停产一批、移交移送一批、约谈公布一批、强制执行一批),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于2015325日前、610日前和95日前,分别将“六个一批”的查处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20153月底前确定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按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规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按季公布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要求,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保障公从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严格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季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调度,组织督导检查,适时进行全市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以约谈形式进行调度。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三不”、“三直”方式开展抽查、督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列入2015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201510月至12月,要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和稽查工作力度,重点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中各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整改措施等进行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按时按要求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环境稽查,市环保局要对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五)提升服务意识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排污单位提供成熟的先进治理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服务,指导排污单位完善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引导排污单位自觉进行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消除环境隐患。

2015325日前、610日前和95日前,将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措施及成效等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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