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制度】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工商制度】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主管领导和负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或作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当、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后积极改正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三)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则及时纠正并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行政责任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责任形式,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及执法人员的认识态度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三)对上级的执法监督意见拒不执行的。

第十条 执法人员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章 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由主要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追究行政责任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追究行政责任的立案调查由领导小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一)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被证实确己发生的;

(二)作出的行政许可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三)作出的行政许可引起行政复议被撤销的;

(四)作出的行政许可被上级工商局撤销的;

(五)作出的行政许可引起行政赔偿的;

(六)其他应当立案调查的。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本制度第五条行为之一的,任何个人、单位均可向领导小组报告、举报。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

(一)决定立案调查;

(二)调查案件事实,并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对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处理决定书,向被追究人送达。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十日内结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经调查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

第十七条 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执法人员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内部评查制度,定期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情况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揭发、检举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认真受理,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曲周县 工商行政 行政许可 【工商制度】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