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东兴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指导意见(完整)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指导意见(略)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审批许可为主向监督检查为主转变,依法制定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东兴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指导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东兴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指导意见(完整)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指导意见


(略)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审批许可为主向监督检查为主转变,依法制定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检查把脉、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法,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促进安全生产走向法治轨道,为全市社会和经济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编制计划。结合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相关内容。

2.分级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相互衔接,落实具体监督检查任务。

3.严格处罚。按照“严字当头、落实到位”要求,依法严厉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严肃性。

4.注重检查效果。对每一个事故隐患要“追踪到底、整改到位”, 形成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确保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

(一)制定主体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机构以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参考因素

1.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

2.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道路交通、技术装备情况,必需的工作经费。

3.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4.安全风险等级。

5.整改复查的形式。

6.影响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三)计划内容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明确具体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检查频次、检查月份、重点监督检查事项、职责分工等内容,落实到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3.监督检查的方式: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计划检查的数量占本年度确定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70%(高危行业企业要优先纳入此项范围),随机抽查的比例为30%。随机抽查对象在本行业领域的所有监管对象中抽取(不包括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检查的单位),只确定数量,具体对象在每月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中明确。

4.监督检查分类分级原则。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分别确定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1)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最高风险等级(D)、高风险等级(C)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2)非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指一般风险(A)、较高风险(B)等级生产经营单位。

(四)时间测算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余的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市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县级市安全监管执法单位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单位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2.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需要的工作日总数。

3.非执法工作日。是指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工作,公务人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等需要的工作日总数。

4.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按照本部门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

(五)频次确定

监督检查应当针对监管对象的不同行业、不同风险等级,以月度为单位,安排检查频次。检查频次应当保证D等级的企业每月至少1次,C等级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每季度至少1次,B等级的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A等级的企业每年至少1次。以上频次应当在保证最低检查次数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的监管重点适当增加。随机抽查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重点抽查范围和具体抽查个数。

(六)编制要求

各安全监管执法单位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集体讨论通过,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于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上一级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由各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上一级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备案。

各镇、各行业领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相互衔接。已纳入上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下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也有共同监管的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纳入本级监督检查计划的对象,同时履行监督检查权。是否纳入本级监督检查计划对象的基本原则是: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可以以市(县级)为主,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为辅;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可以以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市(县级)为辅;个体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和安全生产网格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围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针对监督检查“定不准内容、找不准问题、下不了狠手、收不到效果”问题,改革安全监管方式,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把脉、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法和基本程序要求,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切实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一)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拟定的月度检查内容,在上月26日前编制出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等,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执法人员等。

(二)计划实施变更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实施中,因上级新的工作部署,导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原计划安排当月或者下月对某些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延期或者提前,由各安全监管执法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可以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因临时新增全国性或全区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应当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将该专项整治活动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安排合并,对计划安排的检查内容和专项整治内容一起检查,不能将专项整治活动替代本月的检查。

在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对于发现的不属于本次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和依法行政处罚。

(三)检查次数确定。根据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危险程度、事故发生概率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不同,列出计划内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本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对其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中的监管单位进行检查时,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下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可以派人一同检查,实行共同检查、共同签字,执法文书各自存档备查。下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参与上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对某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该单位属于本级应当监督检查的对象,此次检查视为完成相关监督检查任务。督查、调研、考察不作为监督检查计划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计划是安全监管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活动,也是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安全监管执法单位要按照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转变监管执法方式,用监督检查计划统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实现执法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业管理部门所有在编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凡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都应当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总结分析。各安全监管执法单位要评估分析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完成后,各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分析监督检查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报告上级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同时,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责任。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监管对象直接针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公安巡警、交通运输等专业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可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各相关行业(领域)部门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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