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林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频繁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林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林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

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频繁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广大农民工是城市发展重要的建设者、推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省、市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部署,坚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践行宗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内容,但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棚户区改造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城市面貌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民工用工量逐年增加,督促相关企业按时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建设项目筹资困难,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按时兑付,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讨薪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付。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源头监管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前置审查。将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招投标的前置条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凡是在我县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企业,均需持企业注册地或我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得参与新项目的工程建设或招投标。

(二)规范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开工、发放施工许可时,对缺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的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颁发施工许可手续。

(三)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收范围。在市政建设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相关企业必须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凭缴纳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对未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的不得先行施工,对已开工的企业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总造价的3%,足额向县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县人社部门下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直至申请县法院强制缴纳或补足。对拒不补缴的,由县住建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工。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六)改进工资发放方式。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到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住建等部门备案,并由县人社部门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未向指定银行存入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开工建设;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住建等部门报告,由县住建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工。

(七)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并对所属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施工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凡因代领、代发导致农民工本人未领取工资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投资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和拨付工程款,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由建设单位(投资方)或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部责任,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

(八)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行用工实名制,用人单位招用工时,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用工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并到县人社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进行公示,同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保存并向县人社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移交县法院依法处置。

(九)强化用工工地日常巡查。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巡查制度,县人社部门牵头、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每月联合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预警档案,确定监控对象。发现有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县人社部门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且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欠薪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十)实施企业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企业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上访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住建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新开工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项目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十一)用工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的,农民工可依法向县人社部门投诉或向县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原则积极配合,协助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和不再办理新的项目施工许可。

(十三)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县人社部门对发生恶意欠薪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应依法移送县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对县人社部门依法移送的恶意欠薪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查处,形成对恶意欠薪者的高压打击态势。

七、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信访局、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监察局、交通局、水务局、建设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乡镇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本区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方面事宜。

(十五)明确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县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源头性案件的稳定工作;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筑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协助县人社局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主要把好工程招投标、招标单位资质审查、施工许可前置审查办理关,杜绝挂靠、借用施工资质现象,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对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开工的企业,由县住建、城管部门负责予以停工;县公安局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各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县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督办协调工作,做好上访接待和思想疏导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监察局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所辖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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