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指导三峡后续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和《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指导三峡后续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12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按照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3个方面的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总体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为基础,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并建立实施规划项目库。依据资金与项目挂钩,项目与规划挂钩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项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规划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三条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成立区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规划实施,审定实施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移民局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规划实施的综合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协调和管理,组织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对规划内项目实施综合管理和按权限审定项目的规划投资,审查、转报需要纳入年度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会同区财政局审查、转报和下达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商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国土房管局及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平衡汇总;会同区档案局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验收;配合开展规划项目稽查和审计。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管理后续工作规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前期工作;会同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建立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参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综合平衡汇总和参与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参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衔接市财政局落实资金预算和管理项目资金,会同区移民局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方案,批转和下达年度实施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

第七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实施规划的编制和对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实施规划项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申报;参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综合平衡汇总;拟定《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库区移民安稳致富与经济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涉及项目的行业审查和三峡后续规划与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配合做好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参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综合平衡汇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重庆市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统一安排,参与规划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实施规划项目编制提供资料,配合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实现各项规划目标。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分期滚动编制、分年具体实施”的原则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首期实施规划4年(2011年—2014年),第二期3年(2015年—2017年),第三期3年(2018年—2020年),编制实施规划时要与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衔接。

第十三条  根据《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重庆市移民局的统一部署,在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移民局与规划编制单位衔接完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项目库的建立,经区政府批准后,报重庆市移民局备案,同时抄、报重庆市有关部委。

第十四条 分期进入实施规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科研类项目,在实施规划编制阶段,进入规划的项目应分别达到以下工作深度:

(一)地方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入实施规划的项目须是已纳入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其前期工作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除满足一般规定外,还应进行与三峡后续工作目标、任务相关的效益分析。

(二)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应参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项目的范围、对象、标准、措施、投资、实施年限、预期效果等。

(三)科研类项目。应提出需要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经费额度、研究年限、预期成果及效益等,达到项目研究设计任务书深度要求。

(四)由区移民局审查认定需要进入实施规划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进入实施规划。

第十五条 已纳入经区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项目,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规划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按照年度项目投资实施方案指导原则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进入年度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实行中央、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江津区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进入实施规划属地方管理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管理权限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区移民局审查认定项目是否进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和核定项目的规划投资。

第十八条  市级管理的已纳入实施规划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区移民局按管理权限审查、转报规划项目的初步没计报告,并按以下管理权限实施管理(需要进入实施规划的地方工程建设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转报,由区发展改革委参照以下管理权限和额度实施管理)。

(一)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经区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移民局。

(二)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1000万元(含l000万元)-2亿元的,由区移民局征求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移民局。

(三)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报区领导小组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投资方案的申报和审批,由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申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商发展改革委和国土房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和投资规模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汇总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规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要求、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规划投资范围内。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和规划投资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原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编制单位出具调整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调增超过10%的还须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原审批部门根据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其增加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规划项目资金按实施规划确定的任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用于本区其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建设或经批准的调增项目。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规划项目的管理机构要严格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禁入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审查、审核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项目决策投资评估单位或技术支撑单位,投资评估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的论证和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列入项目投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规划项目档案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由区档案局会同区移民局制定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按照《重庆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划的实施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区移民局负责全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统计信息管理。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按期汇总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相关信息,报送区移民局。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按规定由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完善实施前的相关手续后,向区移民局和财政局申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在申报项目投资时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规划项目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的规定执行,凡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程序报批,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实施规划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由项目法人和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组织委托本区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施规划项目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单项监理,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规划实施实行全方位的综合监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初步竣工验收。区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综合验收后,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区移民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法接受国家、重庆市的项目稽察和专项审计。区级相关部门和镇(街)要加强对规划项目的实施检查,若发现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津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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