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规划】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划【优秀范文】

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规划】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划【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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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和处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应急专家工作规则》、《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及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队伍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是指在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能够为政府提供评估、咨询和建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专家队伍遵循“分级管理,分类组成”的原则,县和乡镇区(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本行业专家队伍,并对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专家队伍分别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专家队伍应在10人以上,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县、乡镇区(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从各部门专业队伍中选取23人组成县政府专家组。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

(二)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参与相关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本级政府领导同志和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家遴选、聘任及管理

第六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本专业范围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理论素养和决策咨询能力,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对应急管理工作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坚定原则,办事公正,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灾种和突发事件易发、频发领域确定专家种类、专业、数量,并明确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严格按照专家遴选条件,认真遴选推荐有关专家。专家推荐不局限于本单位,还可依托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推荐。

(三)专家推荐遵循“单位推荐、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填报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后,上报提出需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的专家录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专家数据库,上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 专家的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专家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组建专家队伍的驻岫省市直单位负责本部门专家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各级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各级专家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专家自动解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重新选聘专家队伍。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级应急管理专家数据库,根据专家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将专家队伍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五)出现下列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专家办理退出手续;

1.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应急管理专家工作的,应由原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2.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各级专家主管部门可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会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召开研判会、分析会、会商会等会议,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专家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研判各类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预防措施,会商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持制度。专家要充分发挥在突发事件处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科普宣教、专业人才培养、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调查与评估中的作用,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支持参与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发挥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持作用。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制度。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别、事件性质、事故原因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专家,并请专家做好赴现场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每年研究确定不同应急管理课题,采取不同方式,不定期组织专家在专业领域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专家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各级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阅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监督自律制度。各级专家应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则,围绕各自研究领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制度。各级专家要严格按照保密纪律要求,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有关涉密工作和县政府规定的有关涉密事项,做到不说、不传。对发生泄密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专家调用程序

(一)专家调用遵循“部门负责、分级调用”的原则。各级专家根据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的调用通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事发地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初期研判的基础上,迅速确定处置工作需要的专家,并立即通知本地区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如需上级或邻近地区专家支持,要及时向上级或其他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接到支援请求的上级或其他地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专家调用程序,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四)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主动向专家介绍先期处置情况,提出需要会商解决的问题,请专家给予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服务和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办公等相关设备,为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创造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调用分级

(一)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启动专家调动程序,组织本地区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积极给予支持,必要时协调市级专家支援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专家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二)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实行县、乡两级专家联动机制。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第一时间通知本县专家主管部门启动专家调用程序,组织县级或乡级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如需市级专家支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需求,请求市政府应急办会同省市直部门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县政府应急办将对各乡镇区(办事处)和驻岫省市直有关部门专家队伍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全力支持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活动,并在各类考核评比中适当考虑专家在突发事件中作出的贡献。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保障专家队伍建设和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据实核销专家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做好各类专家应急处置、保障服务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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