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及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成果,贯彻落实嘉定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的工作要求,合理利用农业基础设施的维护资金,进一步保障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础设施维护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及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成果,贯彻落实嘉定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的工作要求,合理利用农业基础设施的维护资金,进一步保障农业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农业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统一简称各街镇)应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相关维护资金,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确保建成的基础设施长效发挥效益。

第三条 农业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应遵循:“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通过统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后的养护与管理,确保农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2006年以后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高水平粮田项目、设施菜田项目、涉农土地整治项目和标准化养猪场项目。

第六条 农业基础设施维护工作主要针对上述项目中的田间道路、沟渠、桥涵、泵站、灌排系统、基地内管棚设施、仓库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区农委、区水务局是统筹、协调、监督农业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计划平衡、机制完善、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街镇是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提出维护需求,根据相关行业维修养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拟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基础设施维护正常,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整体效益。

第九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程序

第十条 农业基础设施维护实行分类管理。分工程维修类(大、中修)和日常养护类(小修、日常养护)二类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项目的确立。各街镇根据农业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提出维护需求,拟定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8月向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维护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根据年度维护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调整需求,提出调整建议,报送调整计划。

区农委、区水务局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建立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工作平台,确立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安排草案。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区农委、区水务局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维护专项计划和调整计划,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各街镇据此作为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按照项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

工程维修类(大、中修)实行项目报批制。由各街镇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按照初步设计深度)或实施方案,维修项目30万以下报区农委、区水务局审批;30万以上报区发改委审批。根据需要,区发改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和概算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日常养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由各街镇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定额编制年度计划,经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日常养护专项计划,日常养护资金由各街镇自筹。市里有对应养护资金补贴的,区农委、区水务局根据市级要求进行考核后奖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维护资金根据维修、养护的实际需求,纳入每年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市级财政下拨的补助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公共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

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预算范围,部门预算按照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农业设施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需调整投资的,应按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55号)先行调整概算,再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兼顾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兼顾地区间平衡的前提下,向人均财力水平低的镇(村)倾斜。

(三)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资金扶持比例。区级农业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江桥、安亭、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菊园新区,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外冈、华亭、徐行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

街镇下级使用单位(村或经营单位)承担的维护资金比例,由各街镇自行决定。

特色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场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按“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由各街镇负责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各预算主管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文件、部门预算、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方式。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建立区级农业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平台,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开放区级农业设施维护作业市场。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规范操作。按照“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理制。农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决算制。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销项手续。对工程维修类(大、中修)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的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日常养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制。各街镇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项目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区农委、区水务局委备案。区农委、区水务局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对维护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制。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区级农业设施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特别是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过程监管。 区农委、区水务局应对农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维护考核办法,每年对各镇进行专项考核。对技术、质量、进度进行监控,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计。使用区级农业维护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决算资料,按照《嘉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44号)和区审计局《关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补充管理办法》(嘉审[2015]3号)规定开展项目审价、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套取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水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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