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区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江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江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区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政府和市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五、江源区人民政府是江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县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区内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一)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区长办公会或由区长委托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例行的情况通报和工作协调,召开区长碰头会议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长召集区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二)常务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区长助理协助区长或副区长处理分管工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五)区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六)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赋予的职能,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章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十一、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凡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审批、收费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十二、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推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主动把抽象行政行为置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之下。
十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法议题,会前应交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重大涉法事项,应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应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协调。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六、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决策事项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执政能力,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二、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设立在政务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凡进入大厅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原部门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督查,应由区政府领导审批,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查的重点是区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六、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完善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其部门对镇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二十七、区政府及其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区长要亲自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上访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二十九、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区政府及其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三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区长同意。
三十一、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基层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三十二、区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职责是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须报区长批准。
三十三、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强区长公开电话工作,不断拓宽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渠道。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区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对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非组成部门和镇(街)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镇(街)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区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
(五)传达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六)讨论区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区长意见另行安排。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区直部门和镇(街)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确定重要协议(合同)签定;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
(四)听取部门或各镇(街)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讨论区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区长助理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受区长或副区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执行、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应当由区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区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四十、区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区长(区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区长委托有关副区长(区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分别由区政府常务秘书起草,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副区长秘书起草,会议主持人审核把关,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签发;区长碰头会议由区政府常务秘书形成会议纪录备案,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二、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区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三、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接到区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新闻稿一般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重要事项,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召开全区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严格限制邀请镇(街)领导参加会议,确需镇(街)领导参加的,需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白山市江源区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冠名为全区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由部门印发。
四十六、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镇(街)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镇(街)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根据区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区长决定。副区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区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阅知。
四十九、区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传达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签发,或办公室主任核报分管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镇(街)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相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五、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区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八、严格请假制度。副区长离开本区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养超过一天,应事先报请区长同意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长助理外出超过一天应事先向主管副区长请假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返回后,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并通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同一方面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助理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需同时外出的,要报请区长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三天以内,须向分管副区长请销假,外出三天以上须向区长请销假。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区长、副区长出访,报请市政府批准。各部门领导出访,由分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区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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